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城〔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19-01-17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08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28 16:03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在杭州地区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合规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人民群众对于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规定》的部分条款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查档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最多跑一次”深化改革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新要求,更好地指导城建档案对外利用,同时对照市建委审查意见,现进行重新制定,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本)》、《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

二、制定目的

1、着力精简查档手续。积极响应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新增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档案利用者提供,但应要求其予以确认;档案利用者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档案利用者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和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简化查询利用手续,积极推广网上查档、远程查档等查询方式,提高查询利用效率。”

2、根据新情况进行补充完善。根据近年来窗口实际服务情况,对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如增加业委会查档主体,完善律师查档手续,明确查档者扩大利用范围如何处理等。

3、突出杭州地区城建档案利用指导性。对于原规定中属于杭州市馆的具体做法不再体现,突出规定对于县市利用指导性。如查档证明出具等。

4、适应已制定的法规规定。如《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制定后对城建档案定义进行补充,国家档案局发文取消档案相关收费等。

三、修改过程及意见征求情况

1、内部征集意见。馆内业务人员先行讨论,在总结以往窗口接待经验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汇总形成制定本初稿。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分别致函市档案局、市规划档案馆、市房产档案馆征求意见。其中市档案局与市房产档案馆无修改意见。

3、组织利用工作恳谈会。11月15日,邀请15位档案利用服务对象及市档案馆、市规划档案馆、法律顾问等相关单位代表,对《规定》制定开展意见征询。

4、召开区县市城建档案工作例会。11月16日,召集杭州地区八个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探讨制定事宜。

5、内部再次讨论研究。针对不同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馆内部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馆内部业务骨干再次深入讨论,形成最终申报稿。

6、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12月 20至12月26日在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公示期结束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无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联系人:郎鑫;政策咨询电话:0571—85358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