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9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办〔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19-01-17
发布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08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时间:2019-01-17 11:07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2018年12月20日,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修订本)>意见的公告》(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8/12/20/art_1692623_40625447.html),最终共征集各类意见7条。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6条,不予采纳1条。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采纳情况

1

《规定》第七条中,“每一事项提供一式一份的档案原件证明”、   “仅对一份档案复制件加盖“查档证明章”,与目前窗口实际不符。查档人常常到多次办事,需提交多份档案证明件,作为窗口应该予以支持。

“原件证明必须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方可生效”,在目前实际工作中经办人、审核人都未签字,建议不作统一要求。

萧山区城建档案馆

杭州地区各馆均有各自做法,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不宜规定过细,予以采纳。

2

建议把《规定》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不动产权证”证明类型,予以采购。

3

《规定》第十五条,“ 在查询利用过程中,档案利用者提出扩大利用范围的,需重新办理查询利用申请。”查询利用过程提出新需求,只要提请审核即可,无需其重新履行开具介绍信,填写查阅利用申请表等手续,方便办事。

只需重新提交审核,如符合手续给予提供,反之不予提供。予以采纳。

4

建议在会议上讨论复印件盖章和图纸盖章的问题,实现统一。

不予采纳。见第1条建议采纳情况。  

5

律师查档如无与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增加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淳安县城建档案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采纳。

6

建议部门间加强数据共享力度。

杭州市规划档案馆

予以采购。增加相应条款。

7

希望能够方便小区业主委员会查档。

东新园第四届业委会

予以采购。增加业委会查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