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4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01-18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07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汇总表
时间:2019-01-18 10:0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5日-12月15日期间,征求了委各处室、各建筑企业和各区、县(市)、管委会建设局意见并在建设网上征求意见(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8/12/5/art_1692623_38649025.html),此外,还组织15家建筑企业召开《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意见征询会。共有41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3条,部分采纳1条,未予以采纳17条,具体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如下:


序号

建议单位

具体内容

采纳及修订情况

1

市场处

第2条,建议将“杭州市范围内”改为“杭州市地区范围内”。

已采纳,改为“杭州市域范围内”。

2

市场处

第6条(二),建议增加“辖区”。理由是与前面提法要一致。

已采纳。

理由是与前面提法要一致。

3

市场处

第6条(四),建议将“通过层层评选”后增加“通过层层评选、公示后”。

已采纳。

4

市场处

第8条,建议将“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修改为“具有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由于是现在建筑业企业不分主项与增项。

已采纳。但说法稍作改动为“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更顺畅,同时在文中第5、6条也均作相应的调整。

5

市场处

第9条,建议将“建设项目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修改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理由是提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6

市场处

第9条(四),在“组建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和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的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保障教学活动”,明确5人以上的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师资及第8条(四)中提及的总校师资的范围。

已采纳,不修改。理由是文中已明确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师资和民工学校总校师资。即总校师资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而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师资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和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

7

法规处

第5条(一),建议将“完成登记、审核、注销及考核复查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完成登记等相关工作”,理由是“审核”等字眼太敏感。

已采纳。

8

法规处

第5条(三),调整“督促外地进杭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民工学校总校(以下简称企业总校)”这一说法,理由是只强调“外地进杭企业”有点区别对待的感觉。

已采纳。

9

法规处

第6条(三),建议将“审核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创建”调整为“初审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创建”。

已采纳。

10

法规处

第8条,建议删除“提升民工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快培育新型产业工人建设,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工程建设,为企业发展储备技能人才”。理由是不用写太多。

已采纳。


11

法规处

第15条,建议删除“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学以致用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民工业余生活”,理由是用语感觉像领导提要求。

已采纳。

12

法规处

第18条,建议删除“由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登记工作”。理由是内部审核不用写。

已采纳。

13

法规处

第20条,建议删除“及纸质向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申请考评验收”,或精简程序。理由是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不采纳。理由一是属地管理,建设局要盖章,书面确认。二是管理台账需要存档。

14

法规处

第20条,市场处、法规处均提出验收不合格的怎么处理。

已采纳。在第23条有说明,即“对应建未建或办校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其所在企业参与各类评选时视情予以限制”。

15

法规处

第21条(四),建议删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理由是实名制管理问题可另行制定办法。

不采纳。理由是实名制管理、岗前培训、民工学校、工地党建是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服务“四位一体”的有机整体,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作为“示范民工学校”条件之一,有利于推进实名制管理,有利于民工学校建设。

16

法规处

第21条(五),建议另行制定示范校创建评比办法,在办法中明确。

不采纳。示范校的创建只需满足几个条件即可,所以没有“示范校创建评比办法”,也不计划制定。

17

法规处

第23条,建议删除“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不采纳。因为部与省厅文件也如此明确的,且已实行多年。

18

法规处

第23条,建议将“对民工学校办学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建校、办学的企业应责令整改、予以信用扣分和通报批评,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分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修改为“民工学校办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理由是写得太细。

已采纳。

19

法规处

第26条,建议删除“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已采纳,

20

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第8条,认为民工学校办学经费从文明施工费用列支不合理,因为文明施工费用比较紧张。

不采纳。


21

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第16条,认为民工学校教学时间8课时/月,太长。

不采纳。1个月花1天时间进行教学不算多,且在工余时间(雨雪天)教学不仅不影响正常工程进度,还能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22

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第13条,认为民工学校硬件要求太高。

不采纳。“民工学校应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网络设施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这些教学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要求并不高,且这些教学设备还可以重复利用,成本完全可以分摊。

23

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刘全安)

认为第12条与第21条(一)中,关于民工学校教室面积的要求不一致。

不采纳。理由是示范民工学校要求要高于一般民工学校。建议者理解有误。

24

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刘全安)

第23条,“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应修改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已采纳。

25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11条,“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其它形式创建民工学校”。建议明确什么形式。

已采纳。

26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12条“民工学校建设期间,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和第20条“考评验收合格的民工学校,应在工程完工前继续保持正常办学,不得在工程完工前拆除教学场所”,建议视具体情况,灵活一些。

已采纳。

27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3条,建议不需要黑板,因为现在教室内统一安装投影仪和投影布。

不采纳。原因黑板是教学活动必需的教学设备之一,是有利于教学活动的。

28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党建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建内容是否应该有统一的标识。


不采纳。原因是有关项目党建及相关内容会在工地党建有关文件中体现,所以不在民工学校管理办法中作进一步的明确。

29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7条,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师资力量进行申报要求。


不采纳。这条内容已明确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职责,即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配合做好办学工作,师资就不需另行申报。

30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一),建议将企业党委副书记或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也纳入总校校长或副校长的人选。

不采纳。第8条第(一)点,“成立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担任企业总校校长或副校长,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分管负责人参与领导的企业总校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并组织落实”已包含上述含义。

31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五),建议培训教材由建委统一编制,企业采纳;民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培训由建委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不采纳。考虑为企业减负,及工程项目的多样性,民工学校培训教材不采取建委统一编制,师资统一培训。

32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第23条,对民工学校办学成效突出的除了给予通报表扬外,能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不采纳。建委的表彰主要是以精神鼓励为主。

33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8条,“30天内将《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登记表》上报”,建议适当放宽期限,如60天。

不采纳。

34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7条,建议《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标准,从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购买。


部分采纳。考虑为企业减负,《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企业可以从“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下载。

35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议将“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

不采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数据接口问题,暂不考虑。

36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议《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实行加权平均。

已采纳。下一步,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修订后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考评验收评分标准。

37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将“农民工”统一改为“建筑工人”。

不采纳。原因:一是与国务院文件保持一致;二是建筑工地用工方式目前尚未根本性转变为现代建筑产业工人。

3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4条、第8条(二)、第9条(六),“以‘工地党建’为引领”过于重复。

已采纳。

3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12条“民工学校建设期间,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建议修改为“民工学校办学期间,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已采纳。

4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修改为“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作业人员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管理服务体系”。

已采纳。

4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建议“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提升民工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快培育新型产业工人建设,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工程建设,为企业发展储备技能人才”,另作一条。

部分采纳。

4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将“企业总校实施企业管理负责制,主要职责:”修改为“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已采纳。

43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意见


44

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进杭企业关于民工学校的培训服务


45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46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47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48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49

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