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8-259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18〕53号 成文日期: 2018-07-1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18-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时间:2018-07-17 17:0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函〔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助推杭州经济动能转换、结构调整、创新发展。

(一)优化金融机构空间布局。

落实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集聚化、差异化发展总要求,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向钱塘江金融港湾核心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城,以下简称核心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西溪谷互联网金融小镇、运河财富小镇、湘湖金融小镇、黄公望金融小镇等金融特色小镇(以下简称特色小镇),以及海创园科技金融集聚区等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核心区、特色小镇和集聚区建设,重点推动与区域定位相符的金融龙头领军企业和金融高端人才招引、产业投融资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核心区、特色小镇和集聚区按规定报批后,可享受省级特色小镇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总部金融机构落户。

对在核心区新设或从本市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市外)迁入核心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管理、金融控股、资产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总部功能等情况,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超过1亿元,相应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购(租)房补贴。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价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落户3年内兑现到位,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后2年分别按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15%,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如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计算租房补贴。

3.对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补贴)。对钱江新城区域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的上述奖励(补贴),由市本级财政和江干区财政各承担50%;对钱江世纪城区域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的上述奖励(补贴),由市本级财政和萧山区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三)集聚发展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

对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经授权管理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开展经营业务的银行分行、证券公司分公司、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互联网业务资质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租)房补贴。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价的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落户3年内予以兑现到位,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给予租房补贴,按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如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计算租房补贴。

上述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地政府财政承担。

(四)鼓励新设法人专营金融机构。

1.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投贷联动、债转股等专业子公司以及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新设立或杭州市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杭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其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对上述机构可按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购(租)房补贴政策,给予累计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上述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地政府财政承担,在落户3年内予以兑现到位。

(五)加快发展私募投资机构。

积极招引和培育私募投资机构,对新设或从市外迁入且按规定要求完成登记备案的,继续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规定给予扶持。

(六)扶持发展金融科技企业。

全力打造国际金融科技中心,鼓励发展金融智慧化、支付结算、网络投融资平台、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智能投顾、大数据征信与风控、金融信息综合平台及监管科技等金融科技产业,引导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运用金融科技开展创新业务试点。加快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信息共享、数据统计、支付清算、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金融科技学院、实验室、产业园等。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评价,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金融科技项目,予以奖励支持。

(七)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系统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对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信用评级评估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及金融专业媒体,可按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购(租)房补贴政策,给予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上述补贴由机构注册地政府财政承担。

二、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强化金融保障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提升钱塘江金融港湾金融创新发展活力。

(八)加大融资保障力度。

发挥银行、保险主力军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保障。进一步深化市政府与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加强跟踪协调和总结评估,争取总行在新增信贷规模、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对我市给予更大支持。继续实施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提高对服务实体经济的评价权重,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公款竞争性存放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标的参考指标。以政保合作机制为着力点,开展保险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引导保险资金扩大对我市实体经济领域的投入,助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

(九)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灵活运用境内外市场,助推企业加快发展。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机制。对企业从股改、挂牌、上市到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全过程、各环节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境外发债,满足海外投资和并购需求。加强金融特色小镇与产业小镇对接,拓宽资本与项目对接渠道。鼓励私募投资机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项目。积极推动政府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基金,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行业整合提升。上述事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18〕14号)给予扶持。

(十)助推国有企业改革转型。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金融手段深化改革,助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支持国有企业瞄准关键技术研发、系统集成等战略目标,通过并购重组壮大企业规模、延伸业务链、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解决国有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改,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十一)发挥地方金融作用。

坚持普惠金融理念,鼓励发展多样化地方金融业态。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鼓励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杭州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形成互补。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评价办法,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价激励和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做优做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创新业务模式、开发创新产品。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金融要素市场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三、支持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

根据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坚持特色优势发展,实现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全覆盖。

(十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发挥钱塘江金融港湾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支持银行设立、改造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信贷规模。对向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杭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继续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十三)研究探索投贷联动模式。

支持杭州银行先行先试,依托自身已形成的科技金融成熟体系,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杭州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在杭银行机构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加强与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将杭州纳入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的试点范围。

(十四)引导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的服务创新,推广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研究推动金融机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成果转化险等创新保险产品。

(十五)做大做强政府引导基金。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文创产业基金等发展,发挥科技担保机构的配套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遵循金融发展内在规律,加强软环境建设,有效提升钱塘江金融港湾金融综合竞争优势。

(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完善金融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机制,实施市对区金融业税收收入激励奖补政策,加强市区联动,合力共推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2018—2020年,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引进金融机构、培育金融科技、鼓励金融创新、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吸引优秀金融人才等,以及经审定的促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发展的其他支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配套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

(十七)鼓励金融创新发展。

研究制定我市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评价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研究成果等,由市本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结合杭州市“名校名院名所”建设,按照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研究机构予以扶持。对营造金融创新发展氛围有重大影响力的金融会展、金融论坛峰会,每年给予资金支持。

(十八)落实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政策。对金融、保险等企业按规定计提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金融、保险等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支持金融企业研发投入,有效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十九)完善金融人才激励。

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有关文件精神,推进金融人才分类认定,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在杭各类金融人才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在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贡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金融机构(高管)相应的奖励。建立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智库,鼓励开展各类活动,推动金融人才为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加强与在杭金融管理部门和省相关部门的对接配合,建立金融风险防控的“天罗地网”,积极运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控和监测。建立全市防范处置金融风险考核机制,压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投资者教育体系,加大对各类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金融资源合理流向实体经济。

(二十一)附则。

享受本意见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不得以相同事项重复申请奖励(补贴)。金融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金融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杭州;提前迁离后再回迁杭州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本意见中未明确操作细则的相关政策,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