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浙医保发〔2024〕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杭政办函〔2024〕5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集中受理第三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定点申请对象为提供机构护理的长护服务机构。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或为本市已纳入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具备机构护理服务能力的各类机构均可申请,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受理时间
本次集中受理时间为2026年6月1日至6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集中受理期间,申请机构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方式
本次定点申请统一采用线下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携带书面材料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各区、县(市)具体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 医保辖区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上城区 | 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26室 | 89501320 |
2 | 拱墅区 | 拱墅区同心弄11号 | 86031671 |
3 | 西湖区 | 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西1楼大厅长护险窗口 | 87225811 |
4 | 滨江区 | 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710室 | 88217619 |
5 | 钱塘区 | 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号钱塘区政务服务中心103室 | 82986632 |
6 | 萧山区 | 城厢街道萧然东路343号主楼3楼308受理室 | 87225804 |
7 | 余杭区 | 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楼人力资源专区C3窗口 | 89007077 |
8 | 临平区 | 临平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425办公室 | 86272697 |
9 | 临安区 | 科技大道4398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B幢2楼B207办公室 | 63639449 |
10 | 富阳区 | 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B幢9楼902办公室 | 89525016 63157658 |
11 | 桐庐县 | 桐庐县凤川街道石珠路388号桐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241办公室 | 89545349 64258050 |
12 | 淳安县 | 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D区131室 | 64813676 64820129 |
13 | 建德市 | 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建德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号窗口 | 89606546 |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的机构护理类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为本市已纳入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3.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可服务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5.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者护士;
(2)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6.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等进行对接的条件。
8.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二)必备条件
申请纳入定点的机构护理类长护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与长期护理相关的服务。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其中医疗机构可设置长护病房或长护床位,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护险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不低于1:3.5,且至少配备医师和护士(师)各2人。
(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本机构或者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险定点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6.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其他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自行扫码下载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
六、结果公示
经综合审核确定拟新增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后,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新增定点机构按规定签订长护服务协议;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新增定点机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长护服务协议。
附件包含:1.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申请材料清单2.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3.承诺书4.本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模板)5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综合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