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
你局《关于批复〈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的请示》(杭规划资源〔2026〕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可参照《规定》执行。
二、目标原则: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底线为基本目标,以引领品质为提升目标,贯彻基础保障型设施优先、节约集约用地和复合利用空间、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生活圈级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市级和区、县(市)级;社区生活圈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地区社区生活圈级公共服务设施和镇村地区社区生活圈级公共服务设施。
四、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构建城乡生活圈,按照《规定》要求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鼓励集中配置邻里中心。结合住宅建设合理安排实施时序,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再额外重复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推动设施复合利用,盘活存量资源,允许功能合理转换。
五、差异化管控:规划实施率超过80%的存量地区可结合常住人口结构开展差异化需求测算和供给核算,优先保障缺口大、需求高的设施落地,其他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动态优化、渐进实施。基础教育、养老等设施需求测算应充分考虑实际人口变化趋势,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差异化指标管控。产业、高教、风景旅游等片区可结合主导功能,按需差异化配置服务设施。
六、组织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协同,更新完善城乡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涉及的相关政策,畅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各环节,不断提升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空间供给水平。
七、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八、《规定》由你局负责解释。
九、《规定》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原有同级别同类型规定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