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0024894011/2026-00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26〕72号 成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26-000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7-21 16:1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萧山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萧山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萧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管理部门)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相关区政府(以下称属地政府)应会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运营人)建立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应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除民航管理部门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地方协调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与机场公安构建协作体系,统筹指导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建设工地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前的电磁环境审核申报事宜。

通信发展部门负责指导铁塔公司及运营商做好通讯铁塔项目净空审核的申报及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电力架空线路、风力发电设施等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做好全市信鸽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可能对萧山机场净空有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前净空审核的申报事宜,依法查处机场邻近区域内违规焚烧秸秆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对机场周边养殖、屠宰等易吸引鸟类的行为的管理。

林水部门负责配合机场运营人在机场周边开展鸟击常态化防控、鸟击隐患治理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园文、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工作。

四、机场运营人负责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视和协助处置工作,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五、机场运营人协同属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隐患和行为。

六、机场运营人应按规范要求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文件并报送规划资源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将技术文件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发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经审查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出净空参考高度的,或者项目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七、在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通讯铁塔、架空线、风力发电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建设项目应符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八、在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运营人应采取措施,协助属地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不符合萧山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萧山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萧山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各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露天屠宰场、露天养殖场等场所;

(八)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区域内,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九、机场运营人应建立萧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视检查制度。

机场运营人发现影响萧山机场净空保护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影响行为发生地属地政府。接到报告的属地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发现影响萧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的,机场运营人和民航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及时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十、机场运营人应协调属地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萧山机场邻近区域内临时超高施工机械类障碍物的管控机制。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机场运营人会同属地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进行调整。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内确需进行超净空限高作业临时性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可根据其施工机具使用方案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作业,并配合机场运营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一、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萧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上空不得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机场运营人应根据萧山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配合属地政府划定机场周边空飘物、风筝、孔明灯、系留气球等升空物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区域。

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机场运营人应配合属地政府及综合执法、公安、气象等部门在可能形成升空物的地点依法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十二、机场运营人应配合属地政府及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实施管控措施,包括控制和减少露天垃圾场、露天晾晒场、露天养殖场等易吸引鸟类的场所,依法处置违规饲养、放飞家(信)鸽等行为,以及做好机场邻近区域鸟击防范等工作。

十三、禁止在萧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三)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萧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可能对民航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的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萧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迅速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

十五、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8〕7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杭州市)

 

附件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杭州市)

 

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涉及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部分)、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部分),具体范围为:

东至钱塘区与嘉兴市海宁市交接的行政区界,萧山区与绍兴市柯桥区交接的行政区界;

南至萧山区与绍兴市诸暨市交接的行政区界;

西至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径山镇、瓶窑镇,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街道、银湖街道;

北至余杭区、临平区与湖州市德清县交接的行政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