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0024894011/2026-10104519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2-14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文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6-000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2-27 17:2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和《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原则,强化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

二、建立传统村落申报认定机制

(一)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二)建立传统村落分级名录保护制度。对拥有较多传统资源、具备明显乡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积极推荐申报为中国传统村落和浙江省传统村落,并按相应要求进行保护。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纳入名录的村落按市级要求进行保护。

(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村落,可申报杭州市传统村落:

1.形成年代较早,村落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为完整,能体现江南地域文化特色和山水营建智慧的;

2.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或在村庄建筑总量中占有较大比例,能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

3.拥有较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较丰富历史文化遗存的。

(四)申报杭州市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住保房管、园林文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建村〔2012〕125号)组织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村落,市、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可向村落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建议。

(六)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浙江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直接纳入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

三、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协同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杭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同模式。

(一)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推动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高效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1.市建委:负责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牵头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同模式,组织编制和公布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

2.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传统村落的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3.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统筹传统村落内存量房屋的功能提升、综合改造、危房排查和治理工作。

4.市园文局:负责指导传统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传统村落的协同保护与发展,促进资源共享和政策集成。

6.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推荐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传统村落制定综合防灾减灾措施。

(二)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四、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和建设管理

(一)在村落列入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1年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经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保护范围、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2.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

3.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管理和风貌控制要求;

4.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改善村落人居环境的措施;

5.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获批后,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规范格式将涉及空间管控的主要内容提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形态、高度、体量、比例、尺度、材料、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五、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预警退出机制

(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传统村落保护状况调查。

(二)列入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因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要素等遭到严重破坏、损毁,致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2.自列入名录公布之日起超过1年未启动保护工作,或超过2年未编制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列入杭州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名录:

1.对传统村落进行不当经营开发,改变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完整性,导致传统村落活态属性丧失的;

2.收到预警通报后,在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上述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日常管理

(一)强化常态化管理机制。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区、县(市)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保护标识,标明保护范围。传统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及其他各类文化遗产,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保护利用工作。

(二)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盘活利用。鼓励和支持传统建筑合理活化利用,可设置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等设施,发展文化体验、乡村旅游、民俗活动等业态。鼓励适度有序开发,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避免乡村风貌城市化、商业化和景区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市场化转化,引导可持续发展,延续村落活态生命力。

(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区、县(市)政府要建立传统村落“一村一档”数字化保护档案,记录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特色、文化遗存等相关资料,实现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毁或灭失村落的数字化存续。鼓励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采用虚拟现实实景体验、智慧导览等手段对传统村落进行数字化展示。

七、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保障力度

区、县(市)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资金,重点用于规划编制、档案建立、基础设施改造、传统建筑修缮、文化传承和产业培育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鼓励金融机构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

区、县(市)政府应统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村民异地建房等合理用地需求。

市和区、县(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人才保障,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以及乡村规划建设、文旅融合等各方面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