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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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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0 20:05
来源: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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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管理“杭州市园林绿化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市园文局设立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信用办设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三、术语定义 (一)园林绿化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 (二)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从事园林绿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四、管理原则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信用信息构成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分为园林绿化施工类信用评价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由基础能力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组成,满分40分。 1.基础能力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履行诚信承诺,在信用平台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准确有效,初始得分25分。 2.工程业绩信息是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规模评分(园林绿化施工项目和养护项目分别对应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养护企业,分类计分),满分15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党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学(协)会的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分别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和《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3)评分,最高4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三)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4),对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扣分,初始分7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六、信息管理 (一)信息采集原则与途径。 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平台,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1.园林绿化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由企业负责提供,经信用办核对后录入信用平台。 2.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3.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4.市园文局通过其他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 (二)信息维护。 信用办负责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确认,并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实时修改、更新和维护。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信用办根据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情况,确定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排名,定期进行更新,结果在信用平台上公布。信用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分、扣分标准。 (三)信息有效期。 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1.基本信息有效期:基础信息长期有效;全国范围内的工程业绩,以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养护移交)时间为生效日期,生效后有效期为三年。 2.良好信息有效期: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为有效期;无明确期限的,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和《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3)有效期执行。 3.不良信息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作为起止时间。无明确期限的,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4)有效期执行。 以上信息企业自身和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四)异议处理。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用办书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信用办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应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五)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2.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评价结果应用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作为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分类监管、行政许可、表彰评优等参考依据。 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类监管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惩戒。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办应当设置信用平台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平台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二)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劳动保障、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共享,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三)市园文局应当加强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推动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信用排名和等级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浙江杭州)”实现数据动态共享,及时上报需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的企业,并对于共享获取的国家及省下达的其他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工程业绩评价标准 2.杭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3.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4.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附件1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工程业绩评价标准
杭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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