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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5-07-25 19:35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 ||||||||||||||||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2025年3月31日前,以我局名义发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过程 一是相关责任处室报送清理建议;二是法规处汇总清理意见并经复审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三是就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杭州财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在修改期限内(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郭豌鑫 联系方式:0571-89580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