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至6月26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2466.html)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12条,现就意见及其处理反馈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调整数字化项目补助上限,体现政策导向一致性。《实施细则》第三条将数字化项目补助上限设为 30%,显著低于非数字化项目的 50%。但财办建〔2024〕21 号文明确要求“提高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且 2025年财政部最新通知强调“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建议将数字化项目补助比例上限从30%提升至 40%,避免逆向激励。例如,对智能仓储、供应链平台等核心数字化投入,可适用更高比例,而非简单将“数字化部分整体降补。 | 不采纳 | ①数字化项目在杭州已经比较普及,在政策设定过程中主要考虑软件采购为主; ②这次补助重点是物流冷链等基础设施建设,而不是数字化项目; 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数字化项目、冷链项目或其他项目均未突破补助上限比例,实际执行过程中补助比例是无差别的。 |
2 | 明确“公益性项目”足额保障机制,防范隐性债务风险。财办建〔2024〕21 号文要求对公益性非营利项目“财政资金足额保障”。建议在《实施细则》第四条“支持标准”中增补条款对应急保供仓储、偏远地区冷链设施等纯公益性项目,经第三方审计确认非营利属性后,允许突破50%补助上限,最高补助90%并同步建立“禁止新增隐性债务”的负面清单,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 不采纳 | 根据《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公益性非营利项目并非此次试点支持范围;由于补助资金总额是固定的,全杭州申报项目和纳入补助的试点项目总投资超过25亿元,加权平均后每万元补助资金大大低于50%的上限,即使最高补助上限调整到90%,每家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仍然一样。 |
3 | 建立项目储备库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中期评估流程。参考广州动态管理经验,建议在第四条“项目管理”中增设:将项目分为“优先支持类”(如智慧物流、县域共同配送)、“观察类”(如传统市场改造)、“风险类”(如企业负债率过高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引入“红黄牌”预警机制,对建设进度滞后30%的项目亮黄牌并约谈,滞后50%则红牌退出并追回预拨资金,避免资金沉淀。 | 不采纳 | 统一滞后百分比监管方式未将项目复杂性纳入考量,部分项目计划建设周期长,单纯依据建设进度作为预警机制并不适宜。因此,应综合考虑资金、项目等各方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对2025年6月30日前未动工或尚未备案的项目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
4 | 强化跨部门数据核验,防范重复申报。当前细则仅要求“不得重复安排补助”,但缺乏操作细则。建议在项目申报环节强制接入“杭州信用平台”和“财政资金一键查’系统,自动比对企业在县域商业建设(浙商务联发[2021]130 号)保供体系(杭商务〔2024〕39 号)等领域的获补记录,并在验收环节要求企业签署“未重复申明”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 部分采纳 | ①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对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浙江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已经进行了核查,确保诚信单位纳入试点,确保中央资金不重复补助; ②签订法律责任承诺书可作为属地后期验收参考,不纳入实施细则。 |
5 | 增设“分期验收+分段拨付”条款,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针对大型项目(如冷链基地建设),建议在第五条“资金管理中允许:对投资超2000万元且建设周期>2年的项目,按“基础完工→设备安装一运营调试”三阶段分期验收,每阶段验收通过后拨付对应比例资金(如 30%+40%+30%),替代现行“预拨50%+竣工后 50%”模式,避免中小企业因垫资过大而弃项。 | 部分采纳 | 已经分批加大资金预拨,对信誉良好,项目进度快的企业提前拨付补助资金,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
6 | 明确“以奖代补”适用场景,扩大政策惠及面。 对投资额低于200万元但创新性强的项目(如社区“以车代库”回收模式),建议增设条款:允许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按实际服务效能(如回收量/覆盖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解决小微主体无力垫资问题,呼应商务部“培育多元化回收主体”要求。 | 部分采纳 | 当前政策导向“扶优扶强”,小微创新项目可通过其他渠道支持,避免分散有限资金;县域商业体系项目无门槛限制,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亦有支持。 |
7 | 嵌入“反向开票”操作指引,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国务院《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建议在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部分补充:由商务局联合税 务部门制定《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税务操作指南》,明确自然人交投废旧家电时,企业凭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照、电子台账即可开具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抵扣依据,解决“取票难”痛点。 | 不采纳 | 税务操作指南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无直接关联。 |
8 | 将“回收站点复用率”纳入绩效指标,避免重建轻用。针对“123 工程”中回收网点布局,建议在验收标准中增加:要求分拣中心辐射半径内网点复用率≥70%(即年均回收频次≥12 次),并将闲置超6个月的网点纳入“强制退出清单”,确保财政资金真正激活回收网络。 | 部分采纳 | 可作为属地后期验收参考,不纳入实施细则。 |
9 | 建立“市民体验官”制度,引入社会化评价维度。在第六条“保障措施”中建议:招募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物流从业者组成“市民体验团”,对保供仓储响应速度、乡镇商贸中心便民度等指标进行暗访评分,权重占最终绩效评价的 15%,避免验收仅依赖专家评审和纸质材料。 | 部分采纳 | 可作为属地后期验收、监管参考,不纳入实施细则。 |
10 | 公开“项目地图+资金流向”双公示平台,强化阳光监管。参照深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获补项目在“杭州商贸流通试点专题页”公示:①项目具体地址(精确至门牌号);②每季度资金使用明细(设备采购单价/服务合同金额);③负责人联系方式,接受公众质询,杜绝虚报设备价格等套利行为。 | 不采纳 | 在征询企业意见的过程中,部分企业表示,资金使用明细涉及敏感信息,因此不宜公开,但我们会参照建议,对获得补助的企业进行挂牌;挂牌既是企业的荣誉,更是接受社会监督。 |
11 | 明确“光储充一体化”设施补助资格,推动低碳物流。针对冷链物流、分拣中心等高耗能场景,建议在支持范围中补充:对安装光伏屋顶+储能系统+新能源充电桩的集成项目,其绿 色能源设备投资额可单独核定并按40%补助,既响应“双碳”目标,也降低企业长期运营成本。 | 部分采纳 | 绿色节能投入已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结合杭州实际,为了进一步支持更多企业的发展,并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当前的项目将依据测算结果,实施统一的补助比例,以实现无差别化的资金支持。 |
12 | 试点“碳足迹追溯”数据联通,培育绿色流通标准。要求骨干企业项目(如统仓统配中心)接入“杭州碳普惠”平台,自动采集仓储耗电、运输里程等数据,对碳减排量达标项目额外给予5%奖励,为未来全国性绿色流通标准提供杭州案例。 | 不采纳 | 鼓励碳减排和绿色节能项目,但不是这次试点工作重点,国家明确不安排额外奖励资金用于碳减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