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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 ||||||||||||||||
时间:2025-06-20 18:04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浏览次数: |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 当前,股权慈善信托作为创新慈善模式,能有效盘活社会资本,拓宽慈善资源渠道,但其设立、登记及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通过试点工作,可明确股权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动态管理及风险防控要求,规范受托人行为,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推动慈善信托制度与市场监管体系衔接。本通知的制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杭州市信托制度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5.《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三、制定程序 杭州市民政局对杭州市股权慈善信托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初稿后,向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并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由各发文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股权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及风险防控,提出以下创新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 1.定义:股权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合法持有的可转让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依法管理并用于慈善活动的形式。 2.适用范围:覆盖杭州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二)规范设立流程与动态管理。 1.设立条件:股权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受托人须为杭州辖区内的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 2.设立流程:签署协议→申请备案→获取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 3.动态管理:信托财产处置后需及时备案,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同步更新。 (三)简化登记与信息标识。 1.登记要求:受托人可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股东变更、合伙人入伙和(或)退伙登记时,一并提交法定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信息标识:受托人名称标识为“受托人全称(慈善信托名称+备案编号)”,便于识别与监管。 (四)强化运行管理规范。 1.权利义务:受托人需依法行使股东或合伙人权利,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2.重大事项备案:涉及股权转让、质押等事项均可按法定程序和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并需向民政部门备案。 (五)完善风险防控与信息公开。 1.资金隔离:分红或处置所得货币财产需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 2.信息公开:受托人需每年公示信托财产收支、处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鼓励政策与税收优惠。 鼓励委托人以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慈善信托。股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适用对象与施行时间 适用对象为股权慈善信托,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股权慈善信托:以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信托形式。 受托人:依法设立并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可为本地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 信息标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标注“慈善信托”属性,便于识别与监管。 七、注意事项 1.政策衔接。试点期间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2.操作规范。受托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干预企业经营。 3.风险防控。信托财产需与固有资产严格隔离,确保慈善目的实现。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景行 联系方式:0571-89586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