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管理办法规范网联车辆创新应用
时间:2025-06-13 10:09 来源:每日商报 浏览次数:

钱塘江边,无人驾驶环卫清扫车正有序作业,灵活避让过往车辆;在余杭区,搭载激光雷达与高清摄像头的送快递无人车沿着道路缓缓前行……这样的“未来场景”,在杭州已成为现实。为进一步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近日,杭州印发了《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对搭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中L3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开展L4级以上测试应用的应符合具备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保障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实时移动通信;具备实时监控能力,1台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超过10万公里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里程,其间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工作组申请由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车辆。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方面,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应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能力评估报告,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车内配备安全员的单车测试或应用不少于1000公里(规定连续里程,其中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里程占比不高于30%)、时间不少于240小时,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在车辆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前无人工干预(紧急接管人员触发安全策略除外)和人工接管,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创新应用前,应经过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阶段中,可以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展创新应用正式运行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单车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创新应用试运行,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功能型无人车管理方面,初始开展道路测试前,测试主体应确保车型由第三方机构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不少于100公里的实车测试(含自动驾驶功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按车辆数不低于10%的标准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进行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定期公布属地部门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