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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01/2025-2771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5〕28号
成文日期:
2025-06-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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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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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1
14:4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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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制高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信部牵头先后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杭州市作为数字经济领军城市,亟需构建适应产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为落实《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精神,衔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杭州市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与安全监管,加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15〕45号,以下简称《产品管理通知》)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 管理工作机制 本办法对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二)测试与应用条件 本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两类智能网联车辆,分别从主体和车辆等方面,明确具体的测试与应用条件,同时对其他相关细节要求进行说明。
(三)智能网联汽车管理 本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创新应用,分别明确相应具体要求。 1. 道路测试
2. 创新应用试运行
3.创新应用
(四)功能型无人车管理 本办法针对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创新应用以及情况告知,分别明确相应具体要求。 1. 道路测试
2. 创新应用
3. 情况告知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定期公布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五)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 本办法对牌照的申领情况与批量确认进行详细说明。 1. 初始道路测试申请
2. 批量车辆确认申请
3. 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与号牌申领
(六)监督管理与容错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与容错相关细节内容。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对搭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中L3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1. 第三方机构应为国家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对测试、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2. 车辆生产企业(含授权的销售公司)应主动向用户提供真实、全面的自动驾驶等级、能力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对于符合《产品管理通知》要求的产品(含L2级),按规定向国家部门和平台报送数据,并同步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公安局、市经信局报送。 六、关键词解释 1.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2.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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