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制高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信部牵头先后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杭州市作为数字经济领军城市,亟需构建适应产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为落实《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精神,衔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杭州市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与安全监管,加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15〕45号,以下简称《产品管理通知》)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 管理工作机制 本办法对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主体 | 相关要求 | 市人民政府 | · 工作机制: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 工作重点:制定并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工作措施; · 相关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落实智能网联车辆在快递领域应用的安全责任。 | 区、县(市)人民政府 | · 加强领导,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力度;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上路通行的日常监管和联网改造、数据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
(二)测试与应用条件 本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两类智能网联车辆,分别从主体和车辆等方面,明确具体的测试与应用条件,同时对其他相关细节要求进行说明。 车辆类型 | 级别 | 主体 测试与应用条件 | 车辆 测试与应用条件 | 智能网联汽车 | L3级 | · 符合《管理规范》规定。 |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L4 级以上 | · 具备多功能远程监控平台; · 建立完善通信系统,保障实时移动通信; · 具备实时监控能力,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 · 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 · 具备数据缓存功能。 | 功能型无人车 | - | · 应当符合《促进条例》有关规定; · 相关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尺寸、质量、性能、安全员等)由市经信局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另行制定。 | 其他要求 | · 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每年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发布报告; ·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指令。 |
(三)智能网联汽车管理 本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创新应用,分别明确相应具体要求。 1. 道路测试 车辆 类型 | 事项 | 具体内容 | L3级 | - | · 符合《促进条例》《管理规范》规定。 | L4 级以上 | 基本 条件 | · 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能力评估报告; · 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车内配备安全员的单车测试或应用。 | 测试 要求 | · 里程要求:≥1000公里(连续里程,高快速路里程占比≤30%); · 时间要求:≥240小时。 | 安全 记录 | · 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 无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安全事故; · 无因车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操作 规范 | · 车辆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前不得人工干预或接管(紧急触发安全策略除外); · 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频率:≤1次/百公里。 | 特殊 条款 | · 允许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 · 所有测试数据需满足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求。 |
2. 创新应用试运行 车辆 类型 | 事项 | 具体内容 | L3级以上 | 基本 条件 | · 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道路测试; | 测试 要求 | · 里程要求:≥1000公里(累计)或时间要求:≥240小时(累计)。 | 安全 记录 | · 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 测试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 操作 规范 | 允许搭载商业模式相关人员或货物,但需: · 提前向搭载人员、货物所有人、管理人告知相关风险; · 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试运行安全。 |
3.创新应用 车辆 类型 | 事项 | 具体内容 | L3级以上 | 基本 条件 | · 需完成试运行阶段,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创新应用能力评估报告。 | 测试 要求 | · 里程要求:≥1000公里或时间要求:≥240小时。 | 安全 记录 | · 创新应用试运行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 创新应用试运行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 操作 规范 | · 提交《管理规范》规定材料; · 提供完善的创新应用方案; · 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有关计费规则,并向市经信局报告,由市经信局通报有关部门; · 提供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制度。 |
(四)功能型无人车管理 本办法针对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创新应用以及情况告知,分别明确相应具体要求。 1. 道路测试 事项 | 具体内容 | 基本 条件 | · 确保车型由第三方机构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含自动驾驶功能); · 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 | 其他 要求 | · 测试里程要求:≥100公里; · 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包含车辆数:≥10%; · 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内容:明确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 |
2. 创新应用 事项 | 具体内容 | 基本 条件 | · 功能型无人车需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路段或区域进行道路测试。 | 测试 要求 | · 里程要求:≥500公里或时间要求:≥100小时。 | 安全 记录 | · 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 测试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
3. 情况告知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定期公布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五)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 本办法对牌照的申领情况与批量确认进行详细说明。 1. 初始道路测试申请 事项 | 具体内容 | 基本 要求 | · 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型检测报告和车辆一致性报告; · 车型数量限制:每个车型测试的车辆数不超过50辆。 |
2. 批量车辆确认申请 事项 | 具体内容 | 基本 要求 | ·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累计完成≥1200小时或1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 · 期间未发生因车辆技术、设备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特殊 条款 | · 仅限在同一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且符合三同(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要求的车辆; · 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车辆数量≥10%比例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工作组确认。 |
3. 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与号牌申领 事项 | 具体内容 | 基本 要求 | · 需按照《促进条例》规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 已获国家准入智能网联汽车,可凭准入材料直接申请确认。 | 号牌 申领 | · 智能网联汽车向市公安局申领行驶号牌。 · 功能型无人车向市经信局申领车辆识别标牌。 | 号牌 期限 | · 智能网联汽车:≤18个月; ·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12个月;创新应用≤24个月。 | 安全性自我声明续期 | 有效期届满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提交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证明、阶段总结等材料;由工作组重新确认。 |
(六)监督管理与容错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与容错相关细节内容。 事项 | 具体内容 | 车辆平台接入与监管 | · 建立智能网联车辆监测管理服务平台; · 智能网联车辆应取得管理平台接入证明。 | 事故处理规范 | · 事故分析报告报送期限:3个工作日内; · 报送单位:市公安局和市经信局。 | 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 · 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对搭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中L3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1. 第三方机构应为国家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对测试、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2. 车辆生产企业(含授权的销售公司)应主动向用户提供真实、全面的自动驾驶等级、能力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对于符合《产品管理通知》要求的产品(含L2级),按规定向国家部门和平台报送数据,并同步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公安局、市经信局报送。 六、关键词解释 1.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2.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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