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为杭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11章92条,涵盖空间布局、绿色发展、环境改善、生态提升、宜居城乡、生态文化、智慧治理、保障措施多个关键领域。在全面调研并总结《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并固化实践中切实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同时,《条例》还与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衔接。
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性法规,《条例》如何体现统领地位?《条例》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定义、制度体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是什么”“怎么做”等重点内容。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内涵及外延界定,是本次立法的关键。《条例》明确,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绿色发展新高地、美丽中国样本地、宜居城市示范地、生态智治先行地,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
在空间布局体系方面,《条例》规定了以生态文明之都建设规划为牵引,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布局、城市通风廊道、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等为抓手的空间规划体系,聚焦多规合一。
绿色发展制度方面,《条例》结合《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对“双碳”目标、碳核算、碳足迹管理体系等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还发挥固化成果、示范引领的功能,在立法层面固化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经验,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提供“杭州样本”。
例如,《条例》着重突出了环境改善的先行探索和经验提炼,规定了多污染协同治理、排污许可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在智慧治理方面,规定了智慧监测感知体系,明确了生态文明领域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及维护职责,创新了智慧监管和执法机制等。
《条例(草案)》形成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等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围绕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经过充分吸收代表意见,表决通过的《条例》内容进一步完善,将更好地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