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反馈
时间:2025-05-26 10:42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2025年4月18日至5月18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1686.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11人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相关意见

意见处理情况

1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建议修改完善《草案》第十一条:“鼓励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销售者在有关商品的销售区域规范设置健康提示标识。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范围以及健康提示标识的制作样式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详细理由因字数较多,此处省略)

此4人次意见集中于《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经研究,吸收采纳,修改相关表述。

2

可口可乐公司:建议修改完善《草案》第十一条:“鼓励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销售者在有关商品的销售区域规范设置健康提示标识。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范围以及健康提示标识的制作样式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详细理由因字数较多,此处省略)

3

针对《草案》第十一条(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规定:“鼓励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销售者在有关商品的销售区域规范设置健康提示标识。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范围以及健康提示标识的制作样式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议: 
1、对设置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比如在调料区域增加高盐健康损害提示;在食用油区域增加高油健康损害提示;在其他零食区域也增加相应健康损害提示。在烟草、槟榔销售区域增加健康损害提示。 
2、健康提示标识的内容应科学客观 
针对不同商品的健康提示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应科学客观,区别“适量无害或有益”和“无论多少都有害”的产品。例如烟草、酒精、槟榔属于无论多少都有害,而盐油糖属于适量无害或有益。

4

一、条款第十一条“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说法 是缺乏科学根据的措辞和非常具有误导性的用语。合理膳食强调食物多样、均衡搭配,含糖饮料并非完全不可摄入,而是需把控量与频率。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健康饮食,也并非将某类食物定义为 “损害健康”,而是提倡适量原则。若简单贴上 “健康损害” 标签,易使消费者产生 “非黑即白” 认知,忽视膳食平衡的重要性,反而偏离科学引导的初衷。我们强烈建议删除该条款。 
二、《草案》将含糖饮料与酒精饮料并列要求作出健康提示标识,缺乏科学依据且易误导消费者。 
1.从营养科学和公共政策层面,二者都无可比性。含糖饮料不仅能补充糖分和能量,还能提供蛋白质、维生素等多种有益成分,实现解渴补水等功能。 
2.将减糖与 “减含糖饮料” 简单对等不科学,我国城市居民糖摄入主要来源中,烹调用糖占第一位,而含糖饮料仅排第四,多数国家膳食指南倡导少吃 “含糖食品”,而非单一指向含糖饮料。在中国居民膳食结构中,尤其是江浙沪居民,烹调用糖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因此针对“三减三健”的营养政策促进条例,教育居民认识到减少烹调用糖,按照需要合理选择,才能有效推动政策条例的落地实行。 
3.《草案》仅强调减糖,背离国家 “三减三健” 全面要求,会误导消费者对合理膳食的认知,且健康提示标识的制定推广需多部门协作与专业建议。 
三、《草案》针对单一品类 “含糖饮料” 售卖区域开展健康提示,与反垄断和鼓励公平竞争原则相悖,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现有草案条款直接限制了含糖饮料与其他饮料、食品的公平竞争,市场上部分警示语甚至涉嫌限制合法生产销售活动,导致企业合法经营与行政限制产生冲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生产者利益,排挤经营者公平竞争机会。 

5

1.开展多项目、多平台、多频次区域内赛事。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政府、街道、自由职业工作者等多职业类别运动项目。开展球类运动、太极、健身操、广场舞等多项活动,促进大众参与活动的热情,增强锻炼意识。

2.有条件的小区也可配合相关街道号召,与当地运动场馆进行合作,开展小区之间内部友谊赛。增强小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增进友好交流。

此为实践操作层面建议,已转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参考、研究。

6

给《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的建议:

一、教育为先,突出健康教育在立法中的领先地位。

具体措施:

1、设立健康类新职业:

《体重管理师》

《食养指导师》

《老年人康养师》

《认知健康管理师》

等紧缺人才的职业标准,抓紧健康类专业人才培养,解决健康服务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的问题。

2、将康养课程纳入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职业中学)、大学的正规教育体系。

二、设立居民健康状况数据库。每年定期公布全体市民生活方式调查蓝皮书、老年人能力测评蓝皮书等,以具体数据考核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健康行业发展方向与节奏。

三、建立健康生活模式标准,建议推出长三角膳食特点的《东方健康膳食结构模式》。

四、食品安全立法,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在2023年取消反式脂肪酸生产的倡议,禁止生产含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

1.关于设立健康类新职业、推出长三角膳食特点的《东方健康膳食结构模式》的建议,超出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规定禁止生产含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的建议,全国统一规定较为适宜,但国家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强制设定,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均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未予采纳。此建议已转相关部门研究。

3.其余意见吸收采纳。

7

1.——关于“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建议将其调整为“包括公民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或“包括市民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的规定,本文件提及的“人”更适合表达为“公民”“市民”或“居民”。若果依照“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握人的本质,中华文化也把人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都反对把人看作孤立的个体”(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6月2日)的思想(也可参考“对‘人’的深切关怀和深邃思考”的相关论述,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1778.htm)领悟人的意义即人的社会意义(人自然而然的社会性),应注意到,原文“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的表述存有人除了人的(社会)意义之外还有其他意义(如所谓的“个人意义”“个体意义”,其被细分为“生理健康意义”“心理健康意义”“个人健康管理意义”等)的指向,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人的理论或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不全然相符。

2.——关于“鼓励全社会参与”。建议调整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本文件提及的“全社会”更适合表达为“城乡居民”。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理论与社会(关系)理论一脉相承,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不宜将“公民”“市民”或“居民”的集合体(如西文“society”所指)称作社会,前者的综合性与后者的人性或社会性不能简单等同。

3.——关于“不同人群、不同环境”。建议调整为“不同需求、不同环境”。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的规定。“公民”“市民”“居民”的需求或有差别,而人的需要本无差别。基于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或人的需要理论,不存在“人不同人”的逻辑或结论。“不同人群”等非马克思主义的表述实不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用语。

1.第一条意见吸收采纳。

2.第二条意见采纳。

3.第三条意见,“不同人群”表述更精准、更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未予采纳。

8

首先觉得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非常支持和赞同!

这里有一点小建议,主要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教育。

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做法:

强制营养等级划分:要求生产厂家在销售包装饮料时须印上营养等级标签,标签分为A、B、C、D四个营养等级,健康度依次递减。

因为幼儿园小朋友对不明显的文字标识以及健康这方面的意识还非常薄弱。如果能用颜色、英文字母等像垃圾分类那样非常直观等形式,对他们的意识形成会更有帮助。

同时,也可参考推广垃圾分类的做法,在幼儿园学校等地方,对小朋友们也进行这样的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针对生产厂家在销售包装饮料时须印上营养等级标签的建议,全国统一规定较为适宜,但国家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强制设定,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均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未予采纳。此建议已转相关部门研究。


9

1、第二章第八条:建议明确“营养工作人员”定义,指拥有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资质的人员,以确保餐食营养结构合理及规范标准。 
2、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议明确“含糖饮料”定义,目前市场广义定义含糖饮料是指在加工过程中添加葡萄糖、果糖、蔗糖等单糖或双糖且含糖量在5%以上的饮料,此外还存在添加木糖醇、赤藓糖醇、阿斯巴甜、安赛蜜、三氯蔗糖等食品添加剂的代糖饮料,人体健康管理过程中也应避免代糖的过多摄入; 
建议“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范围以及健康提示标识的制作样式和设置规范”应结合GB 7718、GB 2805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要求,避免因不同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给企业带来标签标识多样化管理困难及冗杂标识给消费者带来误解(例如上海市推出的饮料“营养选择”分级标识(A/B/C/D)可作为选购参考,推荐程度递减。该试行要求告知了消费者A/B/C/D分级和推荐选择,但不能满足对人员健康管理的控制) 
3、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建议明确“首席健康官”定义或要求,例如在企业中研发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可兼职“首席健康官”,或是否必须要求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持证人员及其他要求。

第二条意见吸收采纳。其余建议,已转市卫健委,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参考、研究。

10

一、具体条款完善建议 
(一)健康生活 
1.营养管理:明确学生餐营养工作人员须持注册营养师资格,建议参照《学生营养午餐供给规范》,补充营养师资质标准及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检查条款,确保学生餐营养合规。 
2.健身激励:对开放健身场所的单位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细化健康积分规则(健身打卡每日积2分,满500分可兑换公交卡充值),确保政策可执行。 
(二)健康服务 
1.心理健康:针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草案未明确学校心理教师配备标准。建议参照教育部规定,要求每校至少配 1 名专职心理教师,并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筛查纳入基本公卫服务,筑牢基层心理防线。 
2.中医药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医馆” 建设可设定量化目标,如 “2025 年底前全覆盖”,并明确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健康保障 
1.医保扩容:取消非户籍人员参保居住证年限限制,开发“新市民健康险”。保障村医待遇(月薪不低于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定向培养-职称倾斜-乡镇轮岗”晋升通道。 
2.社会参与:设立健康公益基金,对捐赠企业给予税前扣除优惠。制定负面清单,禁止社会资本投入医美、保健品直销等领域。 
(四)健康环境 
1.健康评估:重大工程健康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公示,评估不达标项目实行“一票否决”。新建公共建筑强制纳入健康建筑标准,旧改项目给予30%补贴。 
2.伤害预防:将伤害预防嵌入城市规划细节,如增设过街天桥、优化交通信号、加装电梯防夹装置等,明确住建部门每季度安全督查。 
(五)数智健康 
1.数据安全:健康数据须匿名化处理,第三方机构接入需获国家信息安全三级认证。限定“健康大脑”仅共享公安户籍、教育学籍等必要字段。 
2.智慧医疗:开通异地就医“掌上备案”通道,医保报销24小时内到账。为老年人开发语音导航版APP,保留医院人工窗口且等候时间≤15分钟。

1.关于心理健康建议,条例已有条款明确学校相关义务;关于中医药推广、医保扩容等建议,条例相关条款已有体现,且实践中已在落实、推广,条例加以固化、引导。

2.关于营养管理、健身激励、伤害预防、数据安全、智慧医疗等,为实践操作层面建议,已转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参考、研究。

3.关于健康评估的意见,已转市卫健委,在出台条例的配套细则中参考、研究。

4.关于开发“新市民健康险”,禁止社会资本投入医美、保健品直销等领域的建议,超出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因此,未予采纳。


11

第一,人民健康应当以预防为主,不应该以治疗为主。 
第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健康,鼓励人民定期体检,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同年龄,身体情况的人准备相应的体检方案。 
第三、政府应当推出相应的政策,比如浙江省对于参加医保的人每两年进行免费的体检。 
第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应当进行健康教育比如必要的体育训练,增强体质。 
第五、鼓励学校多让学生进行体育项目运动,在课间等休息时间在体育馆等场所进行体育运动。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意见条例相关条款已有体现;第三条已转相关部门供参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