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4日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杭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牌子。
第三条 原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并推动实施。组织实施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案件。
(三)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下沉乡镇(街道),推进乡镇(街道)和功能区“一支队伍管执法”。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协助各区、县(市)党委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促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支持和指导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基层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督促指导等工作,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六)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行业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加氢站运营和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收费、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专项资金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系。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全市域统筹管理,全面推进对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化与城市管理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智慧化和服务优质化水平。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督促指导等工作。承接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下达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要求,并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计划,管理考核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协作等执法活动。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2.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代表市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规范、监督、协调的具体事务,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对行政执法权下放、转移、取消所涉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进行法制审核。牵头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3.市委编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部门职责划转、整合以及编制调整工作,规范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管理。4.实行综合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编制并认领覆盖各级领域监管事项总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纳入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统一管理。5.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备案核查和固定监督对象的定向检查等监管工作。6.涉及执法事项划转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与划转。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具体划转的职权事项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三)有关防汛防台、抗雪防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防雪抗冻等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四)有关加氢站管理的职责分工。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是加氢站运营的主管部门,制定并执行有关加氢站行业的政策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规划;承担燃气经营许可(汽车加氢站)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加氢站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并指导区、县(市)对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加氢站发展规划,做好氢能源的气源保障和调度协调工作,指导区、县(市)依据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工作。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权限承担加氢站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并指导区、县(市)实施。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加氢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7.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8.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加氢站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批示指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纪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系统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等工作。承担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梳理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动态管理。牵头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案件法制审核以及重要(大)疑难案件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执法协调处。承担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设工作。负责监管执法协同,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及交办等工作。负责执法数字化平台建设、运行及指导工作。负责优化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的方式方法,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互联网+监管”工作。
(五)执法综合处。承担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综合行政执法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评价工作。负责研究分析综合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六)执法业务一处。承担建设、自然资源、人防、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物资、科技、经信、气象等领域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全市性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执法活动以及联合执法活动。
(七)执法业务二处。承担生态环境、教育、档案、应急管理、地震、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人力社保、事业单位登记、林业、消防救援等和其他领域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全市性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执法活动以及联合执法活动。
(八)执法督察处。承担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督查和城管业务督导,以及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九)基层执法指导处。指导督促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协同推进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承担指导督促基层治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推进基层治理工作。
(十)道桥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监督管理、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承担市直管和受委托管理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抗雪防冻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十一)城市水务监管处(挂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专项规划,开展监督管理、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河道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防汛防台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牵头水利领域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专项规划,开展监督管理、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加氢站运营,以及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十三)市容景观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秩序、户外广告、犬类和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并实施专项规划,开展监督管理、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承担市直管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公安、市场监管领域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十四)环卫固废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固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专项规划,开展行政监督管理、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卫科研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牵头农村环境卫生领域划转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十五)规划统筹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研究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绩效考核评价。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考核工作的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及相关措施。承担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承担局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担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十六)公共关系处。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公共关系建设,动员引导公众参与。牵头落实局系统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牵头开展局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部门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社会舆情信息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十七)计财审计处。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下达、监督和绩效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财务的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科技安全处。组织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局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反恐怖、反邪教、维稳、扫黑除恶、平安创建工作。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牵头局系统综合指挥、日常值班和重要节日、重大专项活动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部门以外的有关城市管理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第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行政编制85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5名(其中副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其中正处长级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2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党组决定、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