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4-06-04 14:52 来源: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24年4月10日至5月9日,《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4272.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0个组织或自然人有效意见11条,其中: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2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文件名称

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

文件起草部门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办 公 厅

承办处室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网页

1、建议明确提出建设“合规激励制度”,可补充在“二、 (三)优化安全合规流通体系”段尾,如“构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和企业合规激励制度”。
  理由:(1)数据流通、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合规的核心挑战是缺少尽职减责、免责的正向激励机制。地方政府可充分发挥灵活政策优势,在软性政策层面增加正向政策激励,通过相关合规减责、免责的具体案例对相关企业进行正向引导。(2)在合规正向激励制度上,法院、检察院已有成熟经验,地方主管部门可积极跟进,行政主管部门可充分发挥行政裁量的相对灵活空间,将事前已建立系统性合规管理体系纳入“没有主观过错的”的酌定情形,将事后积极采取合规整改措施等纳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酌定情形,以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合规。(3)美国、欧盟及新加坡等地在合规领域普遍推行问责制。实践证明,企业主动积极合规可大大降低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发生概率,进而在显著降低监管成本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合规流通。

采纳

文中已有相关表述。

2

2、建议个人信息匿名化宜作单独规定,可考虑在“探索个人信息数据授权机制”增加如下表述“(十二)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落地。依托企业数据合规实践,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匿名化相关的数据安全技术与合规措施,推动行业组织等评选优秀典型案例,引导匿名化合规方案在公共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并适当删改“(十一)探索个人信息数据授权机制”有关内容。
  理由:(1)匿名化与授权同意均为个人信息数据流通的关键制度,但二者规范偏重不完全相同,宜分开阐述。匿名化更侧重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于流通,合理有效的匿名化规则可以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后的大规模、高效流通。(2)目前行业企业对个人信息匿名化已有较多的探索,但是尚不成熟,亟需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引导、鼓励。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多个地区和国家已经就匿名化的相关概念、认定标准以及实现手段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部分采纳

匿名化和授权仍为一条,(十一)标题修改为“探索个人信息数据利用机制”

3

网页

目前浙江有省级的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市级的杭州数据交易所、温州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机构,以及阿里云、瓴羊等有行业影响力的数据交易平台。国内有至少四五十家数据交易场所,据统计目前数据交易中场内交易不足5%,各政府主导的交易场所场内交易量更是寥寥。作为一个促进“中国数谷”数据要素流通的促进文件,给予数据要素企业适当补贴本是好事,但应该允许企业去更多的交易平台展示、交易,促进发展,而不是如第十条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托杭州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第十二条中规定必须对杭州数据交易所登记挂牌、交易、质押才能享受较大金额补贴、减免。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建议对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

部分采纳

删除“杭州本地数商”相关表述,政策补贴以财政补贴要求为准。

4

中瑞立信(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一、在第五大点“加快数据市场产业集聚(新市场)”,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制定多场景、多维度的数据入库、入表与公开、公正、透明的定价机制;
  2、构建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多跨场景的流通与交易应用平台;
  3、打造安全高效政企融合跨链平台体系,实现数据安全治理、隐私保护、数据交互脱敏和数据监管治理;
  4、打造法律、法规与技术相结合的数据确权、数据归属保护和数据隐私安全的实施方案。
 
 
 

采纳

相关内容均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定价机制在第四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价格评估体系中明确;流通交易平台及跨链平台体系在第三部分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布局中明确;数据确权等在第二部分探索数据制度体系构建中明确。

5

二、在第七大点“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引领(新应用)”,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支持银行开发数据要素权证(经过数据服务商确权、计量,且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数据要素权证)质押贷款金融产品,打通从资产化到资本化的堵点。

采纳

已纳入第三方服务范围。

6

三、在第八大点“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建议增加如下内容:组织成立浙江省“区块链与隐私保护”重点实验室,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并设立专项研发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研发、产业化应用场景的产品。

不采纳

在《实施意见》(八)鼓励科技创新中有相关工作体现,具体实验室设立不在《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

7

网页

希望相关部门能增加金融创新板块中有关“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鼓励,相似条例可参考已发布的知识产权资产类似的杭政函〔2022〕42号《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支持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规模5%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以及浙市监知运〔2022〕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第十一条“。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因此建议新增条例例如“鼓励开展数据资产证券化,对通过数据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5%的贴息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对发起数据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1%的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

不采纳

实施意见已包含对于数商融资综合性政策,不再出台面向某个具体融资行为的补助政策。

8

网页

第一条,建议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修改为(一)加快推进数据交易立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推进杭州市数据交易促进条例制定工作,探索明确数据交易参与主体及其权益、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定价、商业秘密保护及分配、数据交易生态培育、数据交易产业引导等内容。
  理由:
  1、中央数据二十条提出:“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
  2、2024年3月8日,市政府出台《杭州市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12号。
  数据的利用应结合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统筹立法推进。

采纳

纳入条例保障措施“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9

网页

第十二条中:针对这句话:推进“三数一链”(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交易专网、数据合规流通交易证书以及区区块链)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框架建设,打造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样板。
  建议修改为:推进“三数一链”(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交易专网、数据合规流通交易证书以及区区块链)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框架建设,鼓励采用国产自主的基础软硬件打造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样板。
 
  理由:相关部门对信息化关键基础设施有信创替代要求,当前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交易平台将成为国计民生的关键设施,因此建议加上信创相关倡导,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采纳

(六)优化数据基础布局。制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鼓励采用国产自主的基础软硬件打造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样板。

10

蚂蚁集团

网页

一、鼓励企业探索合规智能化创新试点,细化数据安全合规体系规定,指引数据流通合规发展
  1.修改建议:1)在第三条优化安全合规流通体系中增加“探索鼓励数据安全合规智能化创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应用,支持打造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安全合规科技化案例”;2)适度展开数据安全合规体系的具体要求,强化对于数据流通的合规指引,如数据合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管理等。
  2.修改理由:数据合规是数据要素流通环节的重要条件之一。传统的合规审核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而随着数据要素的发展与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与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进一步融合,数据流通的类型和场景愈发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相关合规要求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规手段已经很难满足目前的数据流通的规模性、准确性及实时性等处理要求。运用智能化手段提升合规管理效率,强化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就成为应有之意。因此,建议鼓励智能化数据合规技术应用,探索数据安全合规智能化创新试点,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打造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安全合规科技化案例,更好的应对数据要素发展中的合规要求。
  此外,适度展开数据安全合规体系的具体要求,强化对于数据流通的合规指引,如数据合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管理等,进一步强化对于合规体现建设的指引,强化可操作性。

采纳

在科技创新中已纳入,具体细化内容将在文件出台后陆续制定

11

二、鼓励企业探索跨境流通便利化试点,推动数据跨境合规流动
  1.修改建议:1)补充《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将最后一句修改为“加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数据出境规定的培训宣贯工作“;
  2)探索跨境流通便利化试点,对于符合《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范围的企业给予相应政策便利;对于仍需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安全认证的企业,给予政策指导和培训宣贯。
  2.修改理由:一是增加网信办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规定,与现有法律框架保持一致。二是数据跨境流动是数据要素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相关规制正在逐渐建立,但在具体落地实践上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上海和深圳等地纷纷启动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试点工作,推动数字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新格局。杭州作为数据要素创新高地,建议发挥先行先试优势探索跨境流通便利化试点,鼓励跨境业务发展,完善区域布局,同时通过政策指导和培训宣贯进一步引导数据跨境的合规有序发展。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