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治目标中:“…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家以上,…”修改为:“建成绿色分拣中心5家以上。”理由:这是企业自主行为。 2、“(二)提升分拣利用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争取达到有固定厂房和分拣设施设备,…”修改为“…,逐步达到有固定厂房和分拣设施设备,…” 3、“配套建设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此条款内容主要应针对新建设分拣中心要落实的配套设施,对于回收企业租赁和老厂房,企业难以改造。在“完善厂区雨污分流、………”修改为“新建分拣中心要完善厂区雨污分流、…” 4、“(四)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数字赋能”中:第二段落,“依托供销社和行业协会……”,将市生态环境局放前可对接生态环境部门现有平台加强建设。 5、“(五)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机制”中:“凡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确定的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不得挪作他用或撤除。”后面加一句“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按拆一建一原则落实补建。”,理由:“《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4]46号)”中明确。 6、“强化考核通报”中:删除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理由:市政府办公厅已拟将此领导小组列入清理目录。 7、评估体系的工艺设备中: (一)企业规模及回收体系网络建设:三级指标中的回收站(点),建议将回收站(点)30平方米的面积修改为20平方米,理由:商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体系建设时的目标面积是10平方米(含)、10-15平方米和 20平方米以上。 (二)作业场地及建设要求:4出现露天作业的或者露天堆放未及时清运的,作业场地及建设要求项一票否决赋0分。修改为:“④出现露天作业的或者露天临时堆放未短期计划清运的、地面有污水横流的,作业场地及建设要求项一票否决赋0分。” (三)“企业创新升级”加分项的“具备教育展示功能区的,加0.1分;”修改为“①分拣中心、回收站(点)具备宣传教育展示功能区的,加0.1分;”,理由:以此让居民、学生更好地了解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文化。 8、评估体系的污染防治中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A项回收生活源可回收物为主的企业第2点删除“利用、处置”信息,理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要工作是负责回收工作,“利用、处置”是下游生产企业的工作。所以不应作为回收行业的扣分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A项回收生活源可回收物为主的企业第3点“未设置专用的危废贮存场所的,扣1.0分,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但分选不到位的扣0.5分,…”,建议删除理由:危险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中回收的品类,将危险回收内容作为回收企业需设置回收场的硬件要求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不相符合。 9、评估体系的环境管理中 “数字化管理”三级指标的第一点中删除“利用和利用交易管理”,理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只是负责回收工作。“行业突出问题”三级指标的上述的评估要点与说明有 冲突。 | 1、采纳。修改为:“建成绿色分拣中心5家以上。” 2、采纳。修改为:“…,逐步达到有固定厂房和分拣设施设备,…” 3、不采纳。该部分是指沾染污染物的污水要雨收集处理,不能直接混入雨水直接排放。 4、采纳。修改为:“依托市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或市行业协会……” 5、采纳。已在“凡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确定的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不得挪作他用或撤除。”后面添加“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按拆一建一原则落实补建。”。 6、采纳。已删除。 7、不采纳。评估体系为全省统一实施,无法进行修改,后续评估时会结合实际酌情赋分。 8、不采纳。评估体系为全省统一实施,无法进行修改,后续评估时会结合实际酌情赋分。 9、不采纳。评估体系为全省统一实施,无法进行修改,后续评估时会结合实际酌情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