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4-274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环发〔2024〕39号 成文日期: 2024-06-18
发布单位: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4-2024-0003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8 10:25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用射线装置销售行为,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营造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24年4月初,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在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对接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在吸纳相关意见后编制形成《实施方案(社会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4月18日在局外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18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局系统各相关单位及部分销售单位征求意见;对5家单位意见建议,采纳3家,部分采纳1家,不采纳1家。

三、制定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适用范围。Ⅱ类射线装置(仅含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仅含医用射线装置)且均不设置贮存场所的销售单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

(二)办理程序。从申请、受理、决定、送达等4个流程明确了审批部门和销售单位 “评证合一”改革实施的办理步骤及要求。

(三)工作要求。一是流程更优化。通过“容缺预审、主动告知、动态纠偏”的形式开展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材料时,重点关注与环评文件存在关联的信息,同步容缺完成对环评文件内容的复核。二是材料精简化。将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材料中环评文件、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证明材料,在审查前免于提交。经审查确认仅从事销售活动(不开展调试、维修、安装等使用活动)的,则免于提交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三是服务数字化。依托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浙里辐安辐射安全管理子系统)平台,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申请材料精准“面对面”帮扶,“远程问诊”,指导销售单位完善申请材料,实现“零跑腿”。

(四)其他事项。明确审批部门和销售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动态掌握申请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偏,确保“评证合一”联审机制各环节顺利推进。并提供了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材料清单及参考示例。

五、适用对象

Ⅱ类射线装置(仅含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仅含医用射线装置)且均不设置贮存场所的销售单位             

六、注意事项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2017年第66号 射线装置进行分类。Ⅱ类射线装置(仅含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仅含医用射线装置)应依据该分类。

(二)仅从事销售活动(不开展调试、维修、安装等使用活动)的,则免于提交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

七、关键词解释

射线装置分类: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2017年第66号

八、新旧政策差异

无旧政策。

九、施行日期

《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H楼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窗口  谢紫千、陈天力

联系电话:0571-87008694、0571-85085121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征集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图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