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4-274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有效化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议》(富阳26号)收悉。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法定的行政备案事项,也是工程物权登记的前置条件。一直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对代表所提建议,我委从合同签订、档案收集管理、过程监管和矛盾调解等方面,提出以下举措,提升竣工验收备案质效。
一、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减少后期的纠纷和争议。为配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我委已制定出台《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要针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完善合同专用条款,特别是在“承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或“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中,明确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档案收集和移交、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具体配合事项、时间和质量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强化档案过程收集管理与移交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中,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及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档案主要由施工单位配合提供,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档案移交的时间和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一系列机制举措:
(一)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时,就让其知晓“建设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办理前,按规定落实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从项目建设初期让建设单位重视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二)定期培训: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定期在杭州市城建档案网上公布线上培训材料和线下培训通知,对建设单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并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档案移交工作。
(三)分阶段收取工程档案:将档案分为工程前期档案、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可分阶段移交,更大程度保障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档案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降低工程档案整体收集的难度。
(四)中介服务:对于收集、整理、保管和管理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浙江政务网上的中介超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档案服务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和移交进行全过程代理服务。
三、加强过程监管及时化解矛盾
目前我市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均有过程监管和指导,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造价方面矛盾纠纷提供了调解服务。
(一)重点项目过程监管和指导。杭州市针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围绕重点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关键指标和重点任务,把项目建设过程分阶段、分类别落实责任部门管理和指导,建立辅助调度、预警、协调督办、考核等多个维度的推进机制,助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
(二)纠纷矛盾调解机制。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复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难免存在分歧,根据我委行业监管职责,已建立由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负责的调解工作机制,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价款等问题产生争议的,可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上申请调解,我委将组织专家提供咨询以及行政争议调解服务。
此外,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广东省东莞市出台的《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的处理办法》,经与东莞市建设局联系,反馈该办法现已废止,在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的问题上,东莞市建设局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我委积极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在服务好参建各方主体的同时,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矛盾确已无法调解,上升至司法途径解决时,我委将根据法院判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感谢您对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市建委行政审批处 蒋清清
联系电话:85254115 传真:8525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