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5744444/2024-006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6
发布单位: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关于《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时间:2024-03-26 10:04      来源: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更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近期,我局起草了《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相继出台以后,亟需我市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推进帮扶援助工作落地,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有效提升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体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对退役军人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传递各级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同时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我市部分地区、相关业务部门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对象范围不明确、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全市作出统一规定。《实施办法》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借鉴其他地市的有益做法,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服务管理现实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

二、制定过程

(一)专题协调。我局于5月7日召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医保局对各自职责事项进行协商研究,基本明确帮扶援助对象、情形、救助流程等,基本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性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后根据市财政局意见,从群体公平性与政策执行角度考虑,于7月8日召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就医疗援助部分内容专题协调,明确医疗援助标准和比例。

(二)征求意见。于6月29日通过公文系统向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3条,不予采纳1条(相关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见附件)。并于6月29日至7月7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未收到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及集体审议。8月3日,我局向7个会办单位发函要求对该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目前会办单位均已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对文件草案进行了集体审议。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帮扶援助对象

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杭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帮扶援助标准

《办法》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性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在生活援助方面。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2.在医疗援助方面。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最高援助额为2万元。条件成熟时可参照医疗救助模式,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参加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3.在住房援助方面。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当地政府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在教育援助方面。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5.在就业援助方面。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社保补贴;被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其他临时性援助方面。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