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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2-24 14:5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2017年,我市改革建立了低保标准调整机制,2021年实现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市域同标后,一般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指数每年调整一次。今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四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 号),要求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8月6日,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办法进行了统一,要求全省各地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省民政厅文件精神,决定修订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二、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 5.《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共收到意见11条,采纳8条,未采纳3条,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12月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12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参照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调整”修改为“参照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调整”,量化比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另外增加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低保标准的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定期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74元,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为低保对象生活价格补贴的75%。 (三)资金渠道。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承担原则。 五、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杭州市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低保和低边家庭成员。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2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按本通知的调整机制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是指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患病、家庭监护缺失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 七、注意事项 无 八、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军平、欧阳泉 联系电话:0571-89586355;0571-89586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