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供养待遇相关政策
时间:2024-12-20 16:01 来源:临平民政局 浏览次数:

“政策问答”栏目上线啦!小编整理了后台留言和电话咨询常见问题,接下来将在本栏目中为大家一一解答,欢迎大家继续踊跃提问❤今天,让我们一块儿来了解下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供养待遇的相关政策吧~

Q: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哪几类,对应的照料护理费如何确定?

A: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安排在公建公营以外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类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集中供养标准的50%确定。

Q: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A: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Q: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A: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Q: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A: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

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Q:特困供养待遇与其他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具体衔接情况如何?

A: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