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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1-04 17:53 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浏览次数: | ||||||||||||||||
一、背景说明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固废法》的基本要求;二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三是推进落实“行刑衔接”的主要举措。 三、制定过程 1、2023年1月至5月,调研、座谈、起草本文; 2、2023年6月9日,第一次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意见建议; 3、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修改完善; 4、2024年6月3日,市渣土办牵头召开研讨会; 5、2024年6月21日至6月25日,第二次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6、2024年6月18日至7月17日通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至7月17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经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形成草案,并依据职责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内容说明 《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关于固体废物的概念;二是明确了法律依据;三是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四是明确了认定处理程序;五是对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数据本数、二年、次和处等概念进行了说明。 五、关键词解释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物。 六、实施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单位和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吴宏杰、刘斌辉 联系电话:18758885333、13989889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