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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务公证参与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1-25 14:20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 ||||||||||||||||
一、行政执法公证参与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局在积极引入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范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必要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建立机制,指导各执法机构依法、有序开展行政执法公证参与活动。 二、行政执法公证参与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政府公信力及执法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 三、行政执法公证参与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公证参与取证。一是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二是行为保全。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对行政执法过程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行政执法暗查暗访、采样送检等);三是申辩证明。行政相对人对环保执法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涉及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等情形的,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查证并依法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 (二)公证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对环保执法部门执法活动各环节的送达行为(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或行政相对人的接收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参与执行。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参与行政执法执行环节的相关法律事务,对环保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或者行政相对人接受告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四)公证参与其他辅助事项。公证机构受环保执法部门的委托可以参与公证调解、提存等辅助事务。 四、公证申请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申请主体为环保执法部门、涉案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申请主体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五、公证参与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务,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或意见书的流程进行。 (一)申请。申请主体委托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 (二)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执行,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或替代执法行为人员的执法工作,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案件进程、案件信息等。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公证事项不真实或不合法,公证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出具文书。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书或公证法律意见书,公证书或公证法律意见书可附上现场影像等证据附件,一并交付申请主体。 六、关键词解释 1.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适用对象 既适用于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如市执法队、各区县分局等,也适用于行政执法案件中的当事人。 八、其他事项 本规定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范建超 联系电话:15868119106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务公证参与的指导意见》政策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