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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0-29 15:2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近年来,为建设杭州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杭州市持续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治建设。2023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了较为全面、宏观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条例》重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为今后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具体指导依据。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26号) (六)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厅字〔2022〕29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形成保护工作合力、保护对象推荐、保护规划编制和历史城区管控、保护管理措施、保护修缮与利用、附则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原则,高水平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研究、阐释”五大维度工作,全面推动杭州历史文脉薪火相传。 (二)形成保护工作合力。明确了市级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主要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区县政府的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夯实管理基础。 (三)保护对象推荐。《条例》规定了各类保护对象,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推荐、评估、预保护等内容。《细则》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明确了相关基层单位和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社会推荐后的具体核实、意见征询、价值论证、预保护及名录建议等工作要求。 (四)保护规划编制和历史城区管控。在贯彻落实《条例》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规定的基础上,《细则》进一步厘清各类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加强“一张图”管理,加强保护与更新的衔接,并就历史城区的规划管控明确了相关要求。 (五)保护管理措施。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类保护标志设立的时间节点。明确了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保护责任告知、巡查、建档测绘、保护利用导则编制、建立数字化档案、对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进行复核以及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的指导监督等相关职责内容。 (六)保护修缮与利用。《条例》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活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导则编制实施方案。《细则》进一步明确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审查要点,修缮工程的批后监管要求等。对依照批准或备案的实施方案施工,且通过验收的修缮工程,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七)附则。明确《细则》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同时废止。 四、关键词解释 (一)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为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历史城区。主要指《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罗列的历史城区。 (三)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具体在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中明确。 五、注意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条例》和《细则》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具体管理制度。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沈旸 联系电话:0571-85254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