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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01-04 15:05 来源: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杭法联办﹝2022﹞13号)的具体要求,指导和规范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让农业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条线执法的特点,制定了《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等,制定了本《清单》。 三、主要内容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明确了我市第一批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处罚依据等内容。其中,《清单》设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涉及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等方面,共10项。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3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殷晔颖 联系方式:0571-87298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