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60/2024-2752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现有行政执法事项5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检查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1项。根据法治杭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共1项)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00010600400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第一条 同意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第二条 请做好两个事项整合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相应调整办事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对外公布。 第三条 请做好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关于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整合后的职责分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3项)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606011000 | 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自该行为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资助: (一) 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评审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立项、奖励或者优惠待遇的; (二) 侵犯本单位、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权益的; (三)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2 | 330606041000 |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 | 330606043000 | (杭州)对科普场馆的行政检查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采用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的办法,确保科普场馆、设施规模和水平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水平。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1项)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060020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