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
起草部门 |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建议在3.2 加工使用主体要求(2)技术与安全要求。段落中增加“鼓励开展工业人工智能平台、机器视觉产品、知识图谱系统平台等相关认证测评。原因:目前人工智能、机器视觉、知识图谱等新兴技术在工业领域已经深入应用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为强化提升相关系统或平台质量,已经开展相关认证测评工作,建议在该文件有所体现,从而助力杭州建立相关优秀产品名录和行业标杆。 | 不采纳 | 不应设置过多门槛,避免产生歧视性条款。 |
2 | 关于加工使用主体的资格的建议 加工使用主体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数据开发与运营,包括加工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或服务,用于经过审批的场景应用。同时,加工使用主体还应肩负强化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职责,对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进行问题反馈和追溯。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工使用主体在考虑参与到的加工环节、开发数据、应用场景、数据质量等多方的安全、可控、可管因素,建议以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要开发团队,有助于贯彻落实党管数据的建设要求,并积极推动公共数据在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场景中的推进开发和应用。 | 不采纳 | 不应设置过多门槛,避免产生歧视性条款。 |
3 | 关于加工使用主体的授权运营期限的建议 为了鼓励和奖励数据加工使用主体的创新能力和贡献,可以根据其数据产品的交易量、数据服务的应用场景等指标,对其进行评价和分类。对于表现优秀的加工使用主体,可以给予一定的入驻优惠和奖励措施,例如降低入驻门槛、减免部分费用、提供更多资源支持等。同时,可以简化其续约申请流程,或者提供自动续约功能,延长其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上的运营期限。 | 不采纳 | 与省办法保持一致。 |
4 | 针对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三点“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机制”中第三小点的第二款“技术与安全要求”,建议修改原表述“鼓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和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DSMM)3级以上认证”,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3级以上认证和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DSMM)3级以上认证”,避免对DCMM等级要求产生歧义。 | 不采纳 | 与《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 |
5 | “二、数据范围 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具体情形包括: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能开放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放的。”建议删除“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信息的”,已包含在“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能开放的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放的”情形之中,建议删除该句表述。” | 不采纳 | 数据范围与《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保持一致,方案中不作具体说明。 |
6 | 一、探索数据信托创新模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流动 1.修改建议:将基本原则第三项模式创新,生态构建修改如下。 探索包括数据信托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创新模式,形成以资源持有主体、加工使用主体、产品经营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核心的数字服务产业链,通过授权运营方式提升公共数据开放覆盖面和开放程度,提高公共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设数字交易生态体系,促进跨领域、跨地区、跨主体数据融合应用,助力杭州数字经济、产业进一步发展。 2.修改理由:数据安全治理与数据共享的平衡是各国近年来关注的重点,数据信托已经成为了数据安全高效流通的一个重要方向。虽然不同组织的定义略有差异,但基本目的都是运用信托的法律架构,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在更好地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提升数据安全、形成数据资产、发挥数据价值。数据信托可以结合各类应用场景,根据场景实际需求,对各方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以推动数据应用合规。因此,建议可在公共数据开放中探索运用数据信托模式,促进数据的安全高效流转与价值释放。 | 不采纳 | 数据信托与公共数据授权为不同模式,不在本方案中体现。 |
7 | 二、加工使用主体要求 1.修改建议:将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三)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机制中第 3 点加工使用主体要求的基本条件部分修改如下。 (1)基本条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研究决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事项,落实党管数据的制度建设要求;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资质、知识人才积累和生产服务能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如: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修改意见:建议明确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年限,提高实务可操作性,便于更多有能力企业可以加入。 | 不采纳 | 与《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 |
8 | 在【(四)推动重点场景应用-1.医疗健康领域。】增加: 医疗临床试验数据要素化场景,构建药物临床试验协同创新医疗健康行业数据交易平台,共享临床试验机构、药物、SMO、CRO的信息。提高临床试验效率、提高临床试验质量、降低药物临床试验成本。 | 不采纳 | 临床试验机构、药物、SMO、CRO的数据暂未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围。 |
9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公共数据开放关系处理方面。实施方案在基本原则当中对此予以提到。相关的表述是“通过市场化授权运营方式有序推动公共数据的开放,合理降低市场化主体获取公共数据的门槛”和“通过授权运营方式提升公共数据开放覆盖面和开放程度,提高公共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公共数据开放是两种对社会的公共数据流通类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弥补了公共数据开放过往的不足,丰富了对外数据流通的种类。两者在目的、主体、对象、流程、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现有表述易被理解为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开放的工具或手段对待,两者不是并列关系。建议相关表述可以改为“通过市场化授权运营方式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流通,合理降低市场化主体获取公共数据的门槛”和“通过授权运营方式提升公共数据向社会流通的覆盖面和流通程度,提高公共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 | 不采纳 | 没有法律依据明确两者关系,当前仅处于学术探讨阶段。 |
10 | 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交易限制 在“授权运营工作流程”中第6部分的“开发利用”中提到: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核验通过后依托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开展产品经营。该表述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发出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应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场内交易限制是否妥当,是否可以鼓励场内交易外加场外交易同时有备案要求这种方式更好。 | 不采纳 | 为做好公共数据的安全监管,授权运营产品暂定场内交易。 |
11 | 数据范围与省《公共数据条例》的公共数据范围不完全一致。部分数据和场景设计到企业数据,无法保证落实到位 | 不采纳 | 授权运营数据为公共数据范围内的一部分。 |
12 | 适用范围不明确。该办法如果是全市统一按照这个办法执行,结尾的顶层规划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思路。这个思路与统一大市场的思路相背离 | 不采纳 | 已在方案“(三)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中明确“鼓励区、县(市)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平台,探索建设本地特色应用场景,形成成功案例后在全市推广。” |
13 | 授权运营收益:“按政府指导定价采用有条件有偿方式进行授权” 政府指导的定价依据是什么?价格监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局缺少定价依据。 | 不采纳 | 已删除相关表述。“数据二十条”中明确“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目前我市公共数据无偿使用,待国家定价制度出台后予以细化。 |
14 | 运营收益,“有条件有偿方式进行授权”,这个“有偿”赚的是什么钱?分配机制是什么样的? | 不采纳 | “数据二十条”中明确“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目前该内容在方案中已不作具体体现。 |
15 | “依托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开展产品经营”的依据是什么? | 不采纳 | 为形成全链路安全管理,方案调整表述为“授权运营主体原则上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
16 | 本授权办法明确点出对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架构设计,各授权单位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数据加工,那么对于加工使用主体的技术与安全要求是否合理? | 不采纳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实行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授权运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加工使用主体(即授权运营主体)进行技术与安全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要求体现了授权运营主体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
17 | 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是否资格?这个文件与发改委的规划建议及数据二十条的统一市场的建设规划是不一致的。今已对接到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服务体系中,不要私搭滥建。重复建设。 | 不采纳 | 数据二十条鼓励区域和行业的数据市场的均衡发展。方案调整表述为“授权运营主体原则上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