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杭州的决定
时间:2023-08-23 09:54 来源:杭州日报 浏览次数:

(2023年8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障公民阅读权利,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培养公民良好阅读习惯,提高公民思想道德修养、民主法治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书香杭州”建设,加快建设学习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全民阅读,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社会支持、公益普惠、平等便利的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杭州地域特色文化,推动杭州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让全民阅读成为“人间天堂”最美的风景,让满城书香成为“幸福杭州”最靓的底色。

二、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纳入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市及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新闻出版、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资源、城乡建设、住保房管、文广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残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村社在促进全民阅读中的作用。

四、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就近方便、合理实用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图书室、邻里阅读空间、阅读亭、阅报栏(屏)、数字阅读终端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设施,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并提高设施利用率。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及“未来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阅读服务场所,创新设计新型阅读空间。

五、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营等进基层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打造“西湖读书节”“杭州学习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阅读讲堂”和“中国阅读图书推荐书目”发布等“书香杭州”系列活动品牌。利用阅读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积极拓展“阅读+”多元业态,联合有声读物、数字阅读平台开展优秀有声读物、数字图书限时免费听读活动,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向市民免费提供有声、数字图书资源。倡导公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促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杭州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阅读推广机构,扶持基层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加强阅读推广人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提升阅读推广专业性和阅读服务规范性,提高全民阅读推广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成立全民阅读促进会、阅读社团、读书俱乐部等阅读组织,全面提升全民阅读的深度和广度。

鼓励从文学艺术、网络直播、新闻媒体、教育科技等领域招募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人员作为全民阅读推广大使,由全民阅读推广大使运用新媒体手段推广介绍优质出版物,激发公众阅读热情。

七、市及各区、县(市)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公开出版物的监管,净化阅读环境和网络阅读空间。

鼓励加强优秀阅读作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完善创作激励机制,围绕重大主题策划出版精品,引导网络文学及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以高质量作品供给激发阅读兴趣,提升全民阅读品位。

八、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优先采购优秀读物,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积极开展“中国阅读”图书推荐书目等阅读推广活动和专业指导,倡导阅读经典,增强文化自信。

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阅读设施实行免费开放。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商场、宾馆、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设立书报栏、电子阅读屏、阅读书屋等有效的阅读设施和针对性较强的读物,确保正常开放,供读者免费阅读。鼓励在杭高校图书馆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提供处处可读、时时可读、人人可读的阅读条件,推动阅读习惯的养成。

九、强化数字赋能全民阅读,推进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完善以“一键借阅”为基础的公共阅读场所数字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数字资源的共享和辐射范围,免费提供远程查询、文献借阅、数字阅读等服务。鼓励数字化阅读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打造多元化阅读场景,提高全民阅读区域覆盖率,为“书香杭州”夯实技术基础。

十、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示范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和兴趣。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宫)等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营造未成年人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满足未成年人的阅读需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校园文化活动,把培养学生阅读习惯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阅读资源与服务,为特殊困难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等提供基本阅读保障。

扩大农村地区阅读覆盖面,鼓励探索新的路径和措施,创设当地特色阅读品牌。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区域加强阅读资源和设施建设。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十二、各级媒体及有关单位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全民阅读宣传,引导树立终身阅读理念,培养日常阅读习惯,通过设立公益阅读宣传栏目,刊播公益性阅读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积极倡导全民阅读。

十三、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资金支持全民阅读工作,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加强培育阅读服务单位和组织,扶持优秀出版物出版,支持实体书店、新型阅读空间建设和运营,以及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优先面向农村和基层社区,优先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资金的监督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鼓励和支持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图书等阅读资料和相关设备。

十四、建立全民阅读激励制度,开展书香机关、书香社区、书香校园、书香家庭、阅读品牌、阅读空间等“书香系列”评选活动,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人和社会组织按规定予以褒奖。

市及各区、县(市)机关单位应当发挥促进全民阅读的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和团队。

十五、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活动评估及公示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升阅读活动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