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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07-04 10:01 来源: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出台了《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机制由原来的“省级门站价格+输配气价格”调整为“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内容。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液化天然气(简称LNG)气源(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二)启动条件。当气源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三)约束机制。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四)差额处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和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保障措施。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高春敏,联系电话:85251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