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39/2023-2727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27
发布单位: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0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7-27 11:24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浏览次数: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04号《关于有特殊停车需求车辆在住宅小区优惠停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我市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和《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职责分工和工作责任。我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停车泊位共享利用和便捷使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一、关于对停车场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出由我局牵头对新建住宅小区的无障碍停车位配置进行监督,对停车场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指导。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无障碍车位的规划、配置标准、配置比例、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规资、建委、公安、城管等主管部门负责,我局在车位配置、建设等方面不涉及相关职能。

目前,在无障碍车位建设、配建标准、监督指导等工作方面,市建委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紧抓项目设计源头管理。先后印发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杭州市无障碍环境融合设计指南(试行)》等设计指导性文件,其中对住宅小区无障碍停车位设计都作了相应要求。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指导文件出台,在项目设计源头对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车位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二是严格落实建设过程监管。在项目日常建设监督过程中加强对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的宣贯交底,敦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要求,要求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房屋装饰阶段专项检查、“迎亚运”道路大检查等为抓手,加大对违反无障碍设施强制性标准检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参建单位对无障碍建设执行的主体意识。三是持续推行试用体验流程。市建委联合市残联,持续推进试用机制,进一步完善体验流程,逐步扩大试用体验覆盖面,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无障碍设施,并听取其意见建议。2022年全市共完成709个项目的无障碍环境试用体验,项目竣工验收时出具无障碍体验报告686份,开展无障碍专项验收768个项目。

二、关于指导小区物业合理改造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对此,若需要在小区中增加或改造无障碍车位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目前,我市实施的《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统筹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0号)中也要求坚持“综合改一次”理念,并明确“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统领,统一组织实施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等改造内容。《关于进一步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我局将继续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无障碍设施新建、改造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和属地街道、社区以及业主委员会,收集、汇总业主有关无障碍车位的需求情况,并结合各自小区实际情况,对如何在改造中合理增加无障碍车位提出意见建议,争取满足无障碍车位业主的需求。

三、关于指导制定无障碍车位优惠停放政策的建议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三)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4〕101号)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机动车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综合上述规定,目前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等制度如何确定,需要由业主大会来制定。下一步,我局将对您提出的小区无障碍车位优惠停放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在今后修订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时,将无障碍车位优惠停放事项写入规约中,以此来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各自小区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小区车辆停放制度时对无障碍车位优惠停放事项进行约定。

四、关于加强限制小区车位出租监管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目前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权,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由开发商行使,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的出租、转让与否是由开发商决定。对于地下车位只售不租情况,目前由市建委负责督促开发商规范经营。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建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