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39/2023-2727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27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萧山36号《关于完善物业保修金管理,处理好物业保修责任和资金使用效率关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由建设单位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交存,存储期限为8年,存储期满经公示无异议后,退还给建设单位。为做好保修金管理工作,既发挥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和保障房屋质量的作用,又能提升退还效率,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调整物业保修金退还机制。为解决保修金退还异议处理难问题,2021年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建立了保修金退还新机制,提高了退还效率。
(二)探索退还争议解决协调机制。一是我局服务前移,提前通知即将到期退还项目业主委员会,尽早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高到期退还的效率。二是探索依托各区、县(市)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促进物业保修金退还争议解决。三是明确异议处理路径。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三)明确物业保修金使用流程。为妥善解决业主投诉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影响居民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的问题,2021年,我局会同市建委以《关于物业保修金使用有关问题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使用保修金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了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了保修金使用效率,及时解决质量纠纷。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保修金制度,发挥保修金作用的同时,加快退还效率,提升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盘活资金。下一步主要工作如下:
(一)探索购买保险替代物业保修金试点。今年,市建委将牵头在住宅项目中探索以购买保险替代或部分替代物业保修金的试点,引导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履行物业保修责任。
(二)完善物业保修金长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退还程序,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项目,及时退还物业保修金。
(三)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一是引导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保修期满前根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好物业质量查验、保留有效证据,厘清责任主体,及时主张、实施保修及组织验收等工作,避免保修期满后举证难、认定难问题。二是拓宽争议解决途径,在协商、诉讼等基础上,将调解、鉴定等纳入争议解决机制,发挥区县物业矛调中心作用,推进多种机制协同运行,有效提高争议解决的效果和效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建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