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规定》社会意见回复
时间:2023-07-14 15:04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杭州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7452.html)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6条,采纳2条。

某未具名、未标明手机号的市民提出:若出现安全事故,拟请区(县、市)属地政府负全责,将追究地方政府法律责任。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承担已有规定,地方立法一般不作重复规定。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指导下已在多个城市开展,其中深圳、上海、无锡等城市已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各地已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亦无该网友要求的内容。

手机号为187****4327的市民提出:1234点意见

1、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那为什么在第六条中需要特地写出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建议将第六条中的“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修改为“智能网联车辆”,保持前后表述的统一。

回复: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是关于测试区域的划定。由于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的技术规范、行驶车道、测试与应用场景等都不同,实际测试区域并不重合。第六条分开表述旨在强调测试区域可分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区和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区。

2、第六条中已经出现“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表述,在第九条中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定义是否不合理,建议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定义放在第三条或第二十六条中。

回复:已采纳该意见,调整条款次序,现草案中先出现“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定义”,再出现有关表述。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逻辑有点混乱,应该先定下技术规范,再逐级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

回复:已采纳该意见,对有关内容次序进行了调整。

4、在第九条的主体要求中已经提出需要“按照规定投保或者承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第十四条中重复出现,建议删掉第九条中关于保险的要求。

回复: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是对所有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主体的要求,第十四条旨在强调试点商业化运营阶段特定险种要求(包括承运人责任险、座位险等),从而增强风险承担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手机号为135****4420的市民提出:定义上看不出是否会包括L2、L3、L4、L5等,建议引用已颁布的国标定义,直接明确该法规适用于第4级和第5级自动驾驶

回复:《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系推荐性标准。《杭州市促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适用所有具备智能网联特性的汽车,明确其需要从“主驾有人”开始分阶段逐级测试。如为L2级,可根据需求测至第一阶段,L5级测至最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