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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 | ||||||||||||||
时间:2023-07-12 17:22 来源:杭州市气象局浏览次数: | ||||||||||||||
日前,《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被重新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1 年修订)》的通知》(浙气规发〔2021〕6号)(以下简称《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施行至今,对于全省气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022 年 12 月 30 日,中国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气象工作实际,省局对《标准》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 年 1 月,法规处启动《标准》修订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2 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和各内设机构意见和建议,又通过浙江省气象局官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标准(送审稿)》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气象信息管理类”等 7 大类,梳理处罚行为 71 项。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纳入(比如:条款中只有“警告”处罚种类的,就没有纳入);对于部分已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条款,也不纳入《标准》。裁量标准与中国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 号)保持一致。增加《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对“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以及“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的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3 类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以及 2 类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便于基层执法灵活适用。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人:黄春涛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2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