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3-2712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环发〔2023〕20号 成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4-2023-0002
《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2 20:39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以柴油车为代表的移动源污染是我市空气中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为鼓励国四柴油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浙江省2023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相关规定,制定《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分析。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分析车辆信息,调研北京、上海、南京等重点城市经验,组织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座谈会。二是开展事前评估。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政策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政策出台提供技术保障。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市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并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修订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2023年2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且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我市办理报废手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的国四柴油汽车。

(二)不予补助情形。转出杭州市的,或2023年2月1日(含)起市外转入的,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或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柴油汽车。

(三)补助申请发放程序。1、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杭州市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生成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2、车辆注销,公安交管部门生成《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3、补助申请,申领人通过“亲清在线”、“浙里办”平台或线下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4、补助审核,公安交管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不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等情形,确定车辆类别;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审核非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车龄等信息,确定补助资金额度。5、补助发放,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补助标准。根据车辆类型、车龄长短和淘汰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具体分三种情况:如在2023年7月31日前注销的,按相应单车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注销的,按相应单车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如在2024年6月30日前注销的,按相应单车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详见附件。其中,车龄≥10年的国四柴油汽车,在2023年8月1日之后注销的将不予补助。

(五)资金安排。登记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国四柴油汽车,其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登记在其他区、县(市)的国四柴油汽车,其补助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六)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实施细则》明确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和商务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七)实施时间。该补助政策自2023年5月13日起全市统一施行,至202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补助。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0571-89582171     0571-8958219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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