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23-02-07 17:0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综治办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物价局 (2012年9月17日)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多形式并举,分阶段实施学生交通安全工程,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各项工作。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区、县(市)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工作重点放在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农村地区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上,其中以小学生为优先解决对象。 (三)多种形式,公交为主。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推行公交区间车,增加运力,实行学生接送公交化。对公共交通不能覆盖的地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当提供校车服务。 三、工作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率先构建权责明确、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捷安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全力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解决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接送车辆逐步达到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平安综治年度考核内容。 (二)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本地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和校车服务方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接送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自本办法实施起3年过渡期内校车服务方案,并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和步骤。鼓励依托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延伸公交线路或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由公共交通公司或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幼儿园应坚持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三)加强对校车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校车运行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车辆购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GPS系统装置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滋生。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的生产、销售、运营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 (四)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针对过渡期内大量不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一律不得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学生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不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开展专项治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对本地区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和驾驶人员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并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对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其他机动车辆,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职责分工 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的实施工作。教育、综治、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物价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落实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和购买校车专用保险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已经许可审核登记的校车安装GPS和监控装置,并推动校车运营企业建立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使各职能部门共享校车监控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依据职责对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校车营运的资质进行审核和备案;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的“病车”、“黑车”和“超载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协调有关运营企业,解决线路经营权限问题,科学调整运力,解决学生客流高峰运力不足的问题;会同公安部门加强运行线路勘察和站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杜绝无相应客运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校车。督促参与学生接送车辆所属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建立健全校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考核制度。 (五)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七)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 (九)经信、建设、税务、质监、审计、法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能。 (十)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把学生交通安全工程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工程,在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求学校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运营公司及学校落实相应职责: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制定校车行驶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建设调整方案;负责候车亭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等。 2.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及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在临水临崖等复杂路段要遵章行驶,确保安全;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3.学校负责本校学生接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学生乘车条件的审核和学生校内乘车的组织工作;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时做好乘车学生数和学生分布情况等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台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学生交通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安全保障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建立由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交通安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学校校车的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部分财政困难、支出压力大的区、县(市)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着力开展对学生、家长、驾驶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部门要开展校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教育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切实做好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等教育工作;学生监护人要拒绝租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杜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出行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的校车安全保障意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学生交通安全工程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区、县(市)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一,将本地学生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进度汇总后报市学生交通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