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8-267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8〕78号 成文日期: 2018-06-0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18-002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07 10:0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其落实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施诚信守法经营。

(一)生产加工环节。

1.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正规,品质安全;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规范,各项工艺参数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执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确保食用油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2.利用传统工艺从事食用油委托加工和生产销售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落实承诺备案登记。生产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加工场所和个人卫生条件;加工、盛放食用油的工具和容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用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严格执行产品标注和标识规范,确保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禁止向食品经营者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则》要求的预包装食用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二)流通销售环节。

1.从事食用油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2.食用油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用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单位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标签符合《通则》规定食用油,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2.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禁止使用不符合《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的煎炸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3.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油脂处置制度及记录台账,并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委托其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餐厨废弃油脂。禁止委托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回收废弃油脂。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二、增强协同监管合力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职,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全面深化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油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油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主体准入许可、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监测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屠宰环节病畜(禽)、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肉类加工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产品和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用油进口企业主体备案和进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进口食用油的检验检疫,依法查处非法食用油进口经营行为。

(六)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及食用油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

(九)经信、建设、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食用油安全管理。

(十)发改、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食用油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三、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结合我市食用油生产经营现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将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网络销售者、学校大宗食材统一配送单位、偏远地区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纳入监管重点;认真排查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积极发挥市场综合监管优势,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和义务,实现对食用油销售者线上线下同步监管,确保食用油质量线上线下水平一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四、加强进口检验检疫

重点落实本市食用油进口企业审核备案、进销记录、规范化中文标签制度,加强对橄榄油等进口食用油检验检疫,加强对自贸区、跨境电商以及大型超市、进口食品专卖店等特定经营主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食用油进口及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杭州海关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五、强化重点领域抽检

继续组织开展覆盖生产、经营、餐饮、进口等各环节的食用油抽检工作,重点对规模以下生产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农批(农贸)市场、跨境电商、网络销售者、农村地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测重金属、黄曲霉毒素、溶剂残留、塑化剂等安全性指标以及煎炸油极性组分、酸价和羰基价等理化指标。充分发挥风险监测的线索导向作用,增强监督抽检的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积极发挥监督抽检结果的证据支持作用,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曝光不合格食用油生产经营者,倒逼其规范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杭州海关,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六、规范废弃油脂处置

加快推进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新培育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挖废弃油脂处置企业产能,进一步扩大废弃油脂处置规模。积极构建废弃油脂轨迹运行系统,规范废弃油脂收运管理,按照“三统一”(统一车辆标志、统一作业服装、统一佩戴标识)要求,实行废弃油脂密闭化运输和GPS跟踪,提高处置车辆和人员的可识别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七、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完善落实有奖举报和知情人爆料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及时处置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涉罪线索和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走私食用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牵头;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八、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宣传阵地,广泛开展食用油安全宣传,增强公众安全、理性消费意识;健全完善监管信息公开通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与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公开监管信息、整治成果,发布违法失信“黑名单”,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和威慑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获得感。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牵头;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杭州海关,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与]

本意见自2018年7月8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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