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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02-01 10:4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历年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做法实践,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工作。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部发文件精神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二是依法依规,三是协同联动,四是高效廉洁。 2.适用范围。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但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的除外:①存在权属争议;②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③严重影响规划实施;④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⑤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⑥被法院查封或者涉及刑事侦查等不适宜纳入的情形。 3.分类处置措施共16条,其中: 拆迁安置房办证类条(第1-7条):第1条落实安置核查职责。各区、县(市)政府指定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组建多部门联审专班负责。第2条明确安置核查模式。推行“按户核查、按套扣减”的做法,对已先期安置交付的成套房屋和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成套房屋,先行出具核查意见,先行办理该部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第3条解决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补偿协议时人口与回迁安置时人口不一致的问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已计入安置人口,回迁安置时户籍虽已外迁但仍计入回迁安置人口,且未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经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第4条解决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超面积安置问题。属于超面积安置的扩面标准以内部分,各区、县(市)已有统一办法和结算标准的,经确认按原办法和结算标准处置;超出各区、县(市)扩面标准以外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第5条解决国有土地拆迁涉及无证房产产权调换并安置的问题,2011年1月21日前(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日期)核发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项目,原被拆迁房屋参照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安置核查确认,办理不动产登记。第6、7条解决安置主体和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问题。分时段简化安置房调拨手续;委托安置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则不再办理安置房调拨手续。 危旧房改善办证2条(第8-9条):第8条解决危旧房改善实施主体与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问题。用于各区、县(市)危旧房改善或历史保护项目有证房产安置的房源,经市住保房管局或历保中心同意,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第9条解决权利人不能到场指界问题。由实施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改善后房屋墙界及宗地界址清晰的,报区、县(市)政府确认指界。 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4条(第10-13条):第10条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灭失问题。分破产、解散或清算、撤销等情况分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承继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第11条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问题。第12条解决建设项目仅完成部分首次登记、剩余部分办理首次登记问题。第13条解决房屋已销售且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税规费问题。按“谁收缴、谁追缴”原则,由收缴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对已合法销售部分的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和首次登记。 房改房办证1条(第14条)解决原产权单位灭失问题。房屋有指定单位接收的,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用于房改;无接收单位的,经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后用于房改。 其他情况2条(第15-16条):第15条解决符合规划部门(单独楼栋)分期验收问题。经论证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竣工验收条件,可对符合规划部门(单独楼栋)出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用于办理后续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第16条解决历史上城镇私房住宅办证等问题。对符合条件、使用至今、权属清晰无争议、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城镇私房住宅,房屋安全经鉴定合格的,经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 四、关键词解释 《通知》中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非群众自身原因导致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重点是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 六、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适用本通知。 七、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处置范围: 1.存在权属争议; 2.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 3.严重影响规划实施; 4.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 5.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6.被法院查封或涉及刑事侦查等不适宜纳入的情形。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黄郭城 政策咨询电话:85254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