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详细地址: 滨江校区:滨江区滨兴路209号;葵巷校区:上城区大河下103号
- 邮编:310052、310009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职业高中
- 联系电话: 0571-86625180、87012827
- 网址: http://www.hzlyz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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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滨江校区:滨江区滨兴路209号;葵巷校区:上城区大河下103号
杭州,浙江省省会城市,冠誉“人间天堂”,秀美的西子湖畔,壮阔的钱塘江景,悠久的历史渊源,堪称风景旅游之城、历史文化之城。而这里坐落着一所著名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是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也是杭州市唯一一所以“旅游”命名的学校。
以“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为总体发展目标的杭州,也慢慢从“西湖时代”向“钱塘江时代”大步迈进,为了响应2017年杭州“拥江发展战略”的实施,旅职滨江校区逐步完善。全新葵巷校区已在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学校建筑占地面积近11.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办学30余年,已形成适用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域旅游人才的培养。目前,在校学生约2276人,在校班级57个,教职工202人。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始创于1931年,由孙祖城、徐光宇、王自治等人集资创办,初名淛江初级中学,1933年改名“杭州私立清华初级中学”,1937年内迁建德、金华、宣平等地,1945年增设高中,改名杭州私立清华中学 ,1946年,自宣平迁返杭州原址,校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横河桥大河下103号,1956年更名为杭州市第八中学,1984年学校改为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和杭州市综合中等专业学校,开办职业教育,1987年撤销杭州市第八中学建制,1990年学校被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首批办好的8所职业高级中学之一,1995年与杭州市西湖中学合并,1996年,被国家教育委员会认定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2004年学校主体搬迁至滨江区,2009年,成立杭州旅游职校教育集团,教育集团由6所中职学校、3所高职院校、9家企业、2家行业协会和1所培训机构共同组成,构建了校际联合、校企合作、校协联手、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贯通一体、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紧密衔接的大职业教育架构,使学校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目前,旅游、酒店、园林、金融、商务助理为学校五大专业。五大专业各有特色,均衡发展,构建了多个专门化方向课程。旅游专业开发了“课改课程+创业项目”的校本课程;酒店专业构建酒店、空乘“五年一贯制”课程体系;园林技术专业依托实训基地开展专业课程改革,创造性地实施“4+1”教学模式;金融事务专业围绕“依岗设教、以实显效”实施课程改革;商务助理专业构建秘书证、电子商务证量大考证的课程体系。专业课改成果丰硕,教学质量提升明显。
多年来,学校积极推进“阳光文化”建设,以“文化立校、管理稳校、专业名校、德育树校、教改活校、师资优校,建设兴校、集团强校、开放办校、风采扬校”为发展战略,以“建文化、抓校风、保质量、创品牌、促发展”为工作方向,让全体旅职师生在“阳光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引领之下,快乐学习,幸福工作,让和谐美丽的校园真正成为师生的精神家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中毕业生:
(一)杭州市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或往届毕业生。
(二)浙江省内非杭州市区户籍、港澳台籍、外国籍的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往届毕业生。
(三)符合市区报考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中,在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班学生,须具有杭州市区初中阶段连续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在近3年内至少参加1年社会保险;往届毕业生须初中毕业当年符合市区报考条件。
(四)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可以在市区报考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经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就读并毕业,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市区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
★各类高中学校在册学生不得报考。
一、杭州市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依据和有关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具体内容
1.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实施免费营养餐(午餐或晚餐)、免住宿费、生活补助政策。
2.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继续实施免学费和代收费政策;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宏志班全部学生实施免学费、代收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3.继续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杭州市区紧缺制造业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一、二年级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和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内地新疆班一、二年级的全部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4.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资助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