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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12-28 17:3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1日,《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划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杭州市湿地分级管理,规范名录发布,制定《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一般湿地划分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对一般湿地进行划分认定,是我市湿地纳入《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依法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依法保护湿地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一般湿地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石。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林湿发〔2022〕84号); 3.《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26535-2011); 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5.《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抓好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湿〔2021〕61号); 6.《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三、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列入重要湿地的湿地。 四、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一般湿地分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申报资料、命名方式、保护标志和名录调整等7方面内容。 1.一般湿地分级。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 2.认定标准。从面积、范围权属、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其他重要价值、保护形式等方面规范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 3.认定程序。明确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认定的主体,规范市级湿地划分认定和名录发布的具体程序。县级湿地、其他湿地认定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执行。 4.申报资料。申报市级湿地,应当提交市级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市级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分布和图件,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申报材料可参照市级湿地。 5.命名方式。市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县级湿地”;其他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其他湿地”。 6.保护标志。规定市级湿地、县级湿地自发布起1年内应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明确保护标志包括标志牌和界桩,规范标志牌和界桩应标明的内容。 7.名录调整。规定确需调整名录的情况,调整名录应当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办理;明确撤销命名的具体程序;规定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名录调整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行时间 《认定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王旭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5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