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
时间:2023-12-15 16:03 来源: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6号)编制以下清单,我局未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事项

法律依据

有关规定

裁量基准

1

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2

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逾期仍未履行的,罚款数额参考专用裁量表(一)。

3

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情节严重的判定参考专用裁量表(二)。

4

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逾期仍未履行的,罚款数额参专用裁量表(一)。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用裁量表(一)

(适用于裁量事项2、裁量事项4)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1

主观态度

非故意

5%

主观故意

15%

2

涉及金额

1万以下

5%

1万以上不足2万

10%

2万以上

15%

3

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

0%

形成负面舆情或信访

10%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舆情

15%

4

违法次数

(含本次)

1次

5%

2次

10%

3次及以上

15%

5

配合程度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存在主动改正行为

0%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存在抗拒情绪和抗法以外阻挠执法行为

1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20%

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两类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万。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用裁量表(二)

(适用于裁量事项3)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1

主观态度

非故意

5%

主观故意

15%

2

涉及金额

1万以下

5%

1万以上不足2万

10%

2万以上

15%

3

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

0%

形成负面舆情或信访

10%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舆情

15%

4

违法次数

(含本次)

1次

5%

2次

10%

3次及以上

15%

5

配合程度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存在主动改正行为

0%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存在抗拒情绪和抗法以外阻挠执法行为

1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20%

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当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70%时,可判定为“情节严重”。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Q

1

主观态度

非故意

5%

主观故意

15%

2

权益人权益受损情况

0%

一般

15%

严重

30%

3

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

0%

形成负面舆情或信访

10%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舆情

15%

4

违法次数

(含本次)

1次

5%

2次

10%

3次及以上

15%

5

配合程度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存在主动改正行为

0%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存在抗拒情绪和抗法以外阻挠执法行为

1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2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为:

(1)Q=(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按照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Q=(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未规定处罚最低倍数的,处罚最低倍数计为1;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Q=(《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裁量计算方法为:

(1)裁量百分值总和=Q+(裁量因素1、2、3、4、5百分值总和)×(1-Q);

(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如涉及按照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倍数=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处罚倍数;

(3)如涉及“情节严重”或其他作二段区分的定性表述,以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70%为阈值;

(4)如涉及“较严重、特别严重”或其他作三段区分的定性表述,分别以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60%、大于等于80%为阈值。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