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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12-12 11:29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一、背景情况 我委从2008年开始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后经多次修订完善,最后一次对外正式发文对外公布的是2015年《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部分裁量规定已经不适应执法的需要,有必要根据机构职能变更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互联网+监管事项梳理情况,对裁量基准进行适时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 4、《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法联办〔2023〕6号) 三、制定情况 本裁量基准编制后,于2023年10月20日至31日在杭州建设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县(市)建设部门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通过,12月1日印发。 四、修订内容说明 1、《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部分)》共收录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共56项行政处罚事项。 2、行政处罚具体权力名称和编码与“互联网+监管”行政处罚权力目录一致。 3、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尽量做到全面、具体和可操作。按情节一般(构成本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和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对违法情节进行划分,并相应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每一档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和裁量幅度。 4、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省建设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5、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高朗 联系电话:0571-85254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