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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11-06 17:22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为确保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对2023年8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我局单独制定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制定我局主办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0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 二、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由法规处牵头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制发该文件的处室进行自查,明确清理范围,统一清理口径,规范清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强化审核 对于清理意见逐一审核并确认,建立有效的文件意见收集和异议反馈机制。对于部门间或处室职能调整的,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内部确定责任处室进行清理。 (三)征求意见,认真研究 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我局通过公文系统向杭州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杭州市金融局、杭州市经信局、杭州市审计局等11个部门的意见反馈,均为无意见。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我局在杭州财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反馈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编制征求意见反馈汇总表,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对40件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郭豌鑫; 联系方式:0571-89580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