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2-269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16-2022-0006
《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5 15:01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建筑业是我市传统经济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我市建筑业全力克服新冠疫情冲击逆势而上,总产值达到5574.6亿元,增长13.2%,位居全国省会城市(不含直辖市)第五位。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907.0亿元,同比增长6.2%。建筑业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截至2021年,在杭施工企业共计25166家,其中本地企业6974家(占比27.7%)、外地企业 18192家(占比72.3%),本地施工企业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18家,拥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420家。我市建筑业企业存在核心竞争力提升不够,企业多而不强等问题。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市政府领导对《意见》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关批示,《意见》提出一系列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措施,包括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到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企业共赢发展,支持我省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央企、省外地方国有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扩大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研究起草了《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一步将研究出台《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领域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发挥头部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示范企业与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强强联合,积极推动联合体投标试点落地。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2、《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1号);

三、起草过程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后,我处立即着手研究,9月22日浙江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我处根据省厅方案进一步调整修改。10月初完成讨论稿并征求委相关处室意见,10月11日正式征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建议11条,群众意见建议0条。经逐条认真梳理,主管部门意见采纳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条。对未采纳意见均已沟通解释。

四、内容解读

《方案》参照了省级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内容分为四方面,包括:

(一)培育目标。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力争培育10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5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示范企业必须为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认定条件除了规定示范企业的资质、产值、营收、税金、信用等级、创优评杯等基本条件外,还列了“8类情形”负面清单,全面综合性地开展认定。同时,对于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降低了其奖项数量要求。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将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三)认定程序。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一是认定申请,企业应于每年度9月30日前(2022年度延长至2023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我委汇总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建设部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验,确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委官网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二是审核推荐,因考虑到我市建筑业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于符合条件企业未达到5家的区(县、市)(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计算),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家总承包或5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荐指标。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和第(3)条“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满足上两个年度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15%的要求。三是动态管理,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四是复评工作,即对所有已认定企业每年度进行复评,企业按照最新认定条件重新上报资料,逐级审核认定,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四)支持政策。一是支持申报省级示范企业方面,对获评杭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二是提供“一对一”帮扶方面,要求各区(县、市)建立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三是差异化监管方面,对示范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特别是质量安全事故处罚上,非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从轻处理。四是支持项目承揽方面,支持示范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示范企业优先参与依法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五是减负优惠政策方面,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六是创优评先方面,示范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最后,《方案》还明确了对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重点培育方案和区(县、市)级示范企业数量的要求,以及对示范企业不能转让或买卖资质的要求,明确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适用期限

《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自2023年2月4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洪军  联系电话:8525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