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7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5018.html)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8条,其中采纳3条,未采纳5条。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对新电商示范企业的奖励 ,电商服务类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新电商示范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在新电商各领域有不同于普通电商企业的专业度和敏锐度,有很强的示范作业 。 | 不采纳 | 电商企业直接产生交易额,拉动消费增长,电商服务企业主要服务于电商行业,在拉动消费方面作用相对间接。鉴于此试行的新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未将电商服务类企业列入示范企业认定范围。 |
2 | “对新电商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问题:为50家以上(含)电商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是否理解为累计服务50家即可。 | 不采纳 | 为50家以上(含)电商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是指一年内累计服务50家。 |
3 | 申报主体条件“2纳入电商统计监测体系,按时提供电商相关数据信息” | 采纳 | 纳入电商统计监测体系是指纳入国家、省、市与电商统计相关的监测平台,包括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杭州市新零售统计系统等。 |
4 | “对电商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奖补” ,对“首次”的定义不太明白,我理解“首次”是指,综合奖补标准看在入库上规以后首次达到营业收入标准可分别获得不同档的奖励。 | 采纳 | |
5 | “对Top10企业的奖补” ,问题:top10榜单的是否规定时间范围,例如年度榜单、月度榜单或者某一个大促活动榜单; | 采纳 | 明确为年度榜单 |
6 | 新电商园区认定办法中第二章第三条第三点:企业数量要求,滨江大的电商公司居多,一家大电商公司可能就占办公上万方,超过数十家小电商公司,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 不采纳 | 设立新电商园区是对电商企业的集聚,突出的是园区对电商企业的集成效应和服务功能,且认定办法是普适性办法,不能只针对某个区或某个园区。 |
7 | 新电商园区认定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第三点:园区内主要电子商务企业名册及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是指园区运营方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还是企业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是企业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内部机密,可能无法提供。 | 不采纳 | 专项审计报告是企业申报政策的佐证材料之一,是由第三方审计单位针对新电商园区认定条件出具的,不涉及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 |
8 | 尊敬的领导您好! | 不采纳 | 与实施细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