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2-2708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公办提〔2022〕45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25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方云科委员:
您在市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车牌信息管理的建议》(编号:77)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该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局通过信访等渠道接到群众反映,表示本人使用的车牌号码收到前车主的停车场欠费催缴信息或因车牌号码已被注册ETC,现车主无法办理ETC等情况。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现车主备受困扰,欠停车费需要自证清白,办理ETC得不断催促前车主配合处理”的情况,确实给现车主使用车辆造成不便。目前,通过我局与市城管局会商处理,车辆在杭州的停车收费及催缴问题已得到整改,但是外地停车收费、过路费等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一、原因剖析
机动车号牌号码可循环使用,附加在车牌上的信息关联着车主信息、号牌种类等,因此车牌号码对应的车主并不是唯一的,会出现“易主”或“他主”的情况。目前,需要引用车牌信息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关联不够完整,数据未同步更新,这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车辆号牌循环使用及进入“选号池”的限制问题。
1.关于车辆号牌号码循环使用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行业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中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启用。机动车转移、注销后收回的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违法、事故均处理完的情况下可保留原号2年,若2年后未重新使用原号的牌照,由系统自动分配进入“选号池”重新循环使用。
2.法律和系统原因无法限制欠费车牌进入“选号池”。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和部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违法、事故信息由公安部交管系统自动核查。除法律规定的这两种情形之外,车管所无权通过系统设置停车欠费等限制办理条件。同时,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车牌重新启用,是由公安部通过全国统一版的交管系统收回,系统自动随机分配进入“选号池”,地方各级车管部门无权进行人工干预。
(二)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关联应用存在问题。
由于车牌号码循环利用,而城管部门在历史停车欠费追缴过程中车主信息更新不及时,发送信息不精准,造成客观上存在新车主收到旧车主的停车欠费短信的情况。交通局的ETC系统也存在因前车主未注销ETC账号,该车牌号的现车主无法再办理ETC的情况。
二、前期整改情况
(一)主动上门对接。前期,我局与市城管部门就车辆历史停车欠费问题进行对接,主要就车辆信息共享情况、停车欠费追缴解决途径进行了商讨。目前,城管局暂停车辆欠费追缴工作,拟进一步完善机制,调整系统设置,在确认车主和车牌号相对应后再开展此项工作。
(二)历史数据清理。通过与市城管局进行对接,由我局对城管局提供的历史欠费车辆数据进行分析碰撞,梳理出新老车主欠费情况,进一步提高城管部门历史停车欠费追缴精准性。同时,依据城管部门需求,定期提供最新欠费车主信息的数据核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完善数据共享。围绕系统数据更新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和交通部门,对现有数据的关键字段提取进行沟通,同时按照城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工作需求,进行数据补充和优化,确保提供数据的鲜活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部门协作。我局积极协调配合城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用数字化的手段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各个空间转移的效率、速度、便捷性。在车辆产生停车费时,除采集车辆信息外,及时通过共享数据记录车主信息,并采取人车结合的方式,将实时欠费信息由车牌号码精准转移到车主名下,从源头上杜绝停车费欠缴错误的发生;在老车主车辆注销或转让后,及时通过共享数据更新ETC系统内老车主的ETC状态为注销,从源头上杜绝新摇车牌车主无法办理ETC的情况。
通过数字化转型改革,我们将会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努力把数据使用最大化,使市民获得更大的幸福感。
最后,感谢您对我局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