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2-267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12 | |
发布单位: | 市城乡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各有关区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2〕61号),现调减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1027万元(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2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冲减2022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冲减2022年“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
二、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区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此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天内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底前按要求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附件2)。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调减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2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备案表
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