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起,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设定为30日(从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
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有效建议3条,回复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内容 | 意见回复 |
1 | 对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的界定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处理,均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必将影响对违规事件的具体处理,处理尺度难以统一。 | 办法第八章已对开放主体责任、利用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 |
2 | 支持此类条例的出台和优化,面对常见数据非法采集交易的新闻报导,建议持续细分优化相关保障内容,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更有效的服务社会。 | 我市后续会持续细化开放数据相关的规范标准。 |
3 | 1、第三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目前的定义涵盖了全部社会大众,但从文义看,容易理解为是利用公共数据的主体,如果把社会大众即有资格利用但尚未利用公共数据的主体都称之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与文义不相符,容易造成理解的不便利。可以单独定义利用公共数据的主体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2、第四条、第十九条(四)、第四十六、第五十一条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并不一致,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建议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3、第六条、第十条 建议进一步扩大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公共数据的评估、各部门目录编制等核心环节,可考虑大数据主管部门适度介入和参与。社会公众不了解政府各部门有哪些数据类型,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尽可能充分地展示给社会公众,否则开放和利用就无从谈起。 4、第二十七条 侵犯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并非都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是否必须提交证明材料可根据情况而定。 5、第二十八条 针对信息错误、遗漏,提出主体还应当包括信息主体。同时,针对该事项,信息主体享有的应当是异议权,如信息错误、遗漏,公共数据主体应当予以更正。 6、第二十九条 建议将“需求人”修改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7、第三十条 (1)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是否出库未明确,建议明确不出库,可在政府平台上进行模型开发,便于安全管控,同时也方便运营期满后数据资产移交。 (2)授权运营单位的选择条件和选择程序未明确,选择程序建议采用竞争性方式。 8、第四十条 进场交易建议作为可选项,有利于积极探索数据要素流动的各种可能路径。 9、第五十五条“非法利益”难以认定,建议修改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第1点已采纳;第2、5、6、9点因上位法限制不予采纳;第3,4,7,8点,后续会持续细化开放数据相关的规范标准。 |